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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中毒女工的无助是社会不公

发布日期:2014-10-17 22:12:36 浏览次数:1605

146名女工第二次起诉两家电池厂,要求厂家安排她们到省级职业病防治院去复查镉中毒情况,3个多月过去未获结果,使延续两年多的广东惠州镉中毒事件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从两年多前要求被告企业先行支付镉中毒可能引发的疾病所需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一审二审败诉,到如今只要求企业安排复查仍迟迟没有结果,这些女工们艰辛的维权经历让我们深思:谁能帮这些女工讨回公道?

广东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和先进电池有限公司部分作业场所安全不达标,大批职工深受氧化镉、镍化合物等伤害,卫生部门早有调查结论,更有177名工人被检测出体内镉超标、2人镉中毒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事实,按理说是非与责任清清楚楚,但当女工们诉诸法律寻求保护的时候,她们却发现事情并不简单。

二审法院的说法是,镉超标观察对象并未达到职业病标准,未构成工伤,不能按照工伤标准获得赔偿,原告也未能提供医疗部门和鉴定机构关于该医疗费必然会发生的意见,因此要求“预先赔偿”没有依据。办案人员还认为,两家企业在与工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3000元或8000元一次性补助基金,已带有精神抚慰金的性质,因此法院对原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也不予支持。

法院的说法或许有其法理依据和事实依据,但是否还应该设法弄清楚案件表面现象背后的一些问题?比如,以被告企业安排的检测结果作为女工们镉中毒情况的依据是否公正?企业单方面与镉超标的女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工人的几千元赔偿金是否合适?在现行法律存在疏漏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

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如果拿着微薄工资的工人们受到职业伤害后还得不到公正处理,怎么能说政府是在“为民”、法院是在秉公执法?惠州两家电池厂女工镉中毒事件提醒我们,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一些地方还没有落实,群众利益还在成为一些地方经济繁荣、某些官员政绩和企业利润的牺牲品,构建和谐社会任重道远。

摘编自新华社12月18日电文/郑天虹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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