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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卫生系统肺炭疽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发布日期:2014-11-12 22:21:29 浏览次数:1611

由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肺炭疽防控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组长由市卫生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班子成员担任,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工作分管领导兼任,副组长由应急办、疾控监督处、医政处等处室负责人担任,其中应急办主任为专职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监测与疫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新闻宣传组、社区防控组、检查督导组、中医药组、物资保障组;综合协调组由应急办牵头,监测与疫情处理组由疾控监督处牵头,医疗救治组由医政处牵头、新闻宣传组由局办公室牵头,社区防控组由基妇处牵头,检查督导组由监察室牵头,中医药组由中医处牵头,物资保障组由规财处牵头。

成立肺炭疽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小组(简称防治专家指导组)。防治专家指导组下设病例判定专家组、医疗救治专家组、疾病控制专家组和卫生监督专家组,承担技术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参照市卫生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肺炭疽疫情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疫情防控工作,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综合协调组:负责有关信息汇总,做好信息上报及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负责相关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调查评估、应急培训等工作;提出确定和调整专家咨询组名单的建议。

监测与疫情处理组:负责组织制定、实施预防控制措施,包括事件发生后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学处理、疫情监测与评价等;根据事件发展形势和预防控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全市防控策略和措施的建议。

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实施突发肺炭疽事件应急处理医疗救治,积极抢救危重病例,尽可能减少并发症,降低病死率。

新闻宣传组:负责舆情监测,收集分析突发肺炭疽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报道应急工作动态。肺炭疽事件信息由国家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授权后发布,市及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部门未经上级授权,不得发布突发肺炭疽事件信息。

社区防控组:根据疫情控制需要,提出社区防控指导性意见,配合开展社区健康教育、环境卫生处理等工作。

检查督导组:对有关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物资保障组:负责卫生应急工作中资金预算的落实;负责协调应急工作中物资后勤保障;负责办理有关捐赠事项。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肺炭疽疫情监测信息,按照疫情分级标准和防治专家指导组的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卫生部或省卫生厅授权后,由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告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根据肺炭疽疫情的变化动态,领导小组在参考防治专家指导组评估意见基础上,可向政府提出原发布预警的变更或解除的建议,经卫生部或省卫生厅授权后,政府向社会发布。

3.3.1 肺炭疽病例的核实确诊和疫情上报要统一归口于各级疾病控制中心逐级上报。

3.3.2 基层单位发现肺炭疽病人或疑似肺炭疽病人时一面进行处理,一面用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突发肺炭疽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肺炭疽病人或疑似肺炭疽病人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局报告。

接到肺炭疽病人或疑似肺炭疽病人报告的卫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规定上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控制中心。

报告方式包括:口头报告、电话或传真报告、网络报告、书面报告(报告卡、专题报告、报表)。

接到疫情报告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疫点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疫情范围、发病人数、时间、地点;患者的一般资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发病情况、既往史;患者在发病前与草食动物或其产品以及可疑物品有无接触,可疑物品的来源,人员接触情况,是否参加过剥食死畜肉;了解当地牲畜间发病情况,发病范围,死畜及其皮毛去向;本人有无饮生牛奶、食用未煮熟肉的习惯;自家人或其他人群有无类似病史及接触史。

采集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和与患者密切接触者的血液、鼻咽分泌物标本供病原学、血清学检查。外环境标本:采集疑似患者或病畜接触过的污染水源、食物、土壤以及追踪获得的死畜肉、皮、毛等污染标本,对每份样品要分别标记清楚,及时送检,避免标本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样品应存放于低温下保存或保存液中。

采取标本时必须遵循以下两条原则:第一,尽可能在抗生素治疗开始前采取标本;第二,除必要时并在具备操作病毒细菌条件的实验室内,不得用解剖的方式获取标本。所需的血液与组织标本,均应以穿刺方式取得。

所有参与救治、现场处理、消杀、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的人员都应按照防护等级做好自身的生物安全防护,特别是呼吸道的防护,同时做好炭疽芽孢杆菌的特殊消毒处理,切实做好保护自身和接触人群的安全。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生肺炭疽疫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流调、检测、疫情控制处理的专业人员,按三级防护要求着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并对事件进行初步判断;应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派遣具有防护设施的救护车辆运送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划定隔离区,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和医学观察,对隔离区进行消毒和其它卫生学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市卫生局在接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疫情报告后,应做出初步判断,组织相应的专家对县(市、区)卫生部门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提请省卫生厅进行技术支持。

在国务院或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市政府肺炭疽控制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建立肺炭疽防控专业组,动员全市各部门的力量,全力开展肺炭疽疫情的防控工作,及时收集和分析疫情动态,上报防控工作的效果和进展,当好市政府肺炭疽防控工作的技术参谋。

应急响应终止的必需条件是:污染源得到清除,传染源及可疑传染源被有效隔离,疫点疫区的卫生学处理达到要求,末例肺炭疽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一般肺炭疽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经当地防治专家指导组论证后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较大肺炭疽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卫生局经市防治专家指导组论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重大肺炭疽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肺炭疽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肺炭疽疫情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防控工作进行评估,总结防控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指导今后的应急处理工作。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加强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在巩固原有技术力量的基础上组织培训出一批新的技术骨干队伍。加强病原学、流行病学、实验室诊断技术的培训并大力推广有效控制疫情的新方法和新技术。落实各项严格控制疫情的技术准备工作。

6.2.1 物资保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肺炭疽疫情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各自的工作职责,储备应急物资,包括药品、疫苗、医疗急救器械和消毒药械、检测设备和试剂、防护器材等。

6.2.2 经费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向当地政府提出应急控制经费的预算报告。

7.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制订,根据肺炭疽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按规定公布。

7.2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区肺炭疽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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