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布南色林片治疗精神分裂症II期研究
内容介绍
精神分裂症
入选标准
精神分裂症
入选标准
1.符合ICD-10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的中国精神分裂症患者;
2.年龄在18-65周岁(含),性别不限;
3.阳性与阴性症状量表(PANSS)总评分≥70分;
4.PANSS阳性症状分量表7项中至少有1项评分≥4分;
5.筛选期结束后可接受住院时间≥两周的患者;
6.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同时签署知情同意书(法定监护人为受试者配偶,无配偶的为父母、子女)。
排除标准
1.对布南色林或利培酮过敏者;
2. 除精神分裂症之外,符合ICD-10标准的其他精神疾病;
3. 曾规范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一代或者二代抗精神病药物足量足疗程进行治疗,但疗效欠佳者;
4. 既往对足量足疗程的利培酮疗效欠佳者;
5. 经研究者判定有严重兴奋激越、具有危害倾向或行为(伤害他人或自残/自杀)的或既往有强烈自杀倾向或自杀行为史患者;
6. 最近1年诊断有酒精或药物依赖史者(不包括咖啡因和尼古丁);
7. 既往有癫痫病史者(儿童发热惊厥史除外);
8. 既往有脑器质性疾病病史或合并症者,如帕金森病患者;
9. 既往有迟发性运动障碍(TD)或恶性综合征病史的患者;
10. 伴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病、内分泌疾病等躯体病或病史者;
11. 有恶性肿瘤病史或合并症;
12. 不能吞咽口服药物,或筛选时研究者判定存在严重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疾病;
13. 存在以下实验室检查异常情况之一的: ? HBsAg、HBeAg及HBcAb均呈阳性; ? HBsAg阳性,且AST或ALT高于正常值上限; ? AST或ALT≥正常值上限2倍; ? 肌酐测定值>正常值上限1.1倍; ? 丙肝抗体阳性;
14. 曾使用过氯氮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 筛选前28天内使用过氯氮平的患者; ? 规范使用氯氮平治疗,研究者判定疗效欠佳的患者;
15. 随机前3个月内使用过长效抗精神病药物的患者;筛选前使用过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和心境稳定剂但不愿意接受清洗的患者;
16. 随机前60天以内接受过电休克疗法(ECT)治疗和系统性心理治疗的患者;
17.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育龄期妇女筛选期尿HCG检查结果阳性者;试验期间不能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患者;
18. 随机前3个月内参加其他任何临床试验者
19. 有明确证据的艾滋病、或HIV感染患者;
20. 确诊有糖尿病病史且HbA1C值≥8.0%的患者;
21. 收缩期血压≤80mmHg;
22. 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该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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