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PD-1治疗晚期黑色素瘤II期临床研究
内容介绍
黑色素瘤
入选标准
黑色素瘤
入选标准
1.≥18岁的男性或女性;
2.ECOG PS:0~1分;
3.具有组织病理学确诊的无法接受手术完全切除的局部进展或转移性黑色素瘤:a) 受试者不可以为来源于眼睛的恶性黑色素瘤。b) 粘膜来源的恶性黑色素瘤受试者总体比例将不超过22%。
4.既往接受过黑色素瘤常规治疗失败的受试者,这些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以及免疫治疗
5.同意提供组织检查标本(用于检测PD-L1表达以及侵润淋巴细胞情况);
6.有文件记录的BRAF突变状态,或愿意提供肿瘤组织进行BRAF基因检测(备注:应在筛选前在无BRAF 状态文件记录的受试者中进行BRAF V600 突变检测);
7.至少具有RECIST 1.1 标准规定的可测量病灶(只有1 个可测量的淋巴结病灶除外)(常规CT 扫描≥20 mm,螺旋CT 扫描≥10 mm,可测量病灶未接受过放疗);
8.预计生存期≥3个月;
9.患者可有脑/脑膜转移史,但必须在研究开始前经过局部治疗(手术/放疗),并且临床稳定至少3月(允许之前使用皮质类固醇药物,但同步系统性使用皮质类固醇药物的患者需排除);
10.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在入组前14天),符合方案规定相关实验室检查标准;
11.治疗前4周内未接受过系统性皮质类固醇药物治疗;
12.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必须在试验过程中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且在治疗结束后继续避孕12 个月;
13.受试者自愿加入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抗PD-1、抗PD-L1、抗PD-L2治疗;
2. 已知对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药物及其组分过敏者;
3. 在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的四周内曾接受过另一种抗肿瘤单克隆抗体(mAb)治疗或未能从既往治疗(发生在比4周更早前)所致的不良事件中恢复(≤1级)的受试者;
4. 治疗开始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抗肿瘤治疗(包括皮质类固醇治疗、免疫治疗)或参与其他临床研究的,或尚未从上次毒性中恢复的(2度脱发及1度神经毒性除外);
5.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6. HIV阳性;HCV阳性;HBsAg或HBCAb阳性者同时检测到HBV DNA拷贝数阳性(定量检测限为500IU/ml);
7. 有肺结核病史;
8. 有在过去2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疾病调节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允许相关的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肾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9. 其他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或干扰结果解释的严重的、无法控制的伴随疾病,包括活动性机会性感染或进展期(严重)感染、不能控制的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定义的Ⅲ级或Ⅳ级心衰、Ⅱ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过去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不稳定性心绞痛、3个月内发生脑梗塞等)或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炎、阻塞性肺病和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病史);
10. 排除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受试者。如果受试者的CNS转移能够充分治疗,并且受试者的神经系统症状能够在入选前恢复到小于等于CTCAE1度的水平(与CNS治疗有关的残留体征或症状除外)至少2周,则可以参加研究。此外,受试者还必须是不用皮质类固醇的受试者,或是按?10 mg强的松/天(或等效剂量)的稳定剂量用药或是剂量减至?10 mg强的松/天的受试者;
11. 有癌性脑膜炎的患者;
12. 治疗开始前2周内曾接受造血刺激因子,如集落刺激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等治疗的患者;
13. 治疗开始前4周内接受了活疫苗接种的;
14. 治疗开始前4周内进行过大的外科手术(不包括诊断性的外科手术);
15.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碍史者;
16. 既往5 年内有其它恶性肿瘤病史,但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17. 根据研究者的观点,可能会增加参加研究相关的风险、或者可能干扰研究结果的解释的其它重度、急性或慢性医学疾病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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