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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修改教师资格要求 肝炎病毒携带者可当幼教

发布日期:2014-10-14 22:06:00 浏览次数:1595

本报讯(记者 王超群)日前,北京市教委和市卫生局发布了关于修改《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删除了教师体检要求中“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的内容。

据了解,此次修改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删除了与国家规定相冲突的内容。

今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指出,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本次虽然取消了对“肝炎病毒携带者”的限制性规定,可急慢性病毒性肝炎,仍然属于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的范畴。同时,尽管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但应聘特教教师,还需遵循相关规定,即身体条件是否符合做特教教师,由市教委酌定;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格检查合格,也由市教委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报北京市卫生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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