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不可难产太久
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自今年1月征求意见以来,至今没有下文,令学者们坐不住了。
面对接二连三发生的拆迁悲剧,目睹地方政府抢搭旧体制“末班车”的疯狂,10月26日、27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中心联合在京召开“促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旧立新学术研讨会”,拟推动新拆迁条例加快进程,因为感觉“拆迁混乱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研讨会就公民房屋征收与强制拆迁的正当法律程序、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及应确立怎样的补偿机制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研讨。其间,不断有学者表示,要扩大视野看拆迁,在地方政府吃“土地财政”的现实下,再好的立法,作用也难说。
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区分开,是新条例草案明确的。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一直争议不断。
北京大学教授沈岿表示,基本认可新条例草案对公共利益列举式的规定。由于公共利益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所以“无法穷尽列举,应该要有兜底条款,给地方政府一定的权力”。
是否应该有兜底条款给地方政府权力?北京大学教授湛中乐认为,这种观点过于宽泛,要有限制条件,避免地方政府拿到过于宽泛的裁量权。
“公共利益界定,惟一可能排除的是纯粹营利性的商场,不过即便是商场也很难说就不具备一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弹性很大,最后一定要有公民参与,才能将其边界确定下来。”这是北京大学教授张千帆的看法。
公共利益界定从何时开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强调,按正常法律程序,应该从规划开始。
他说:“合理合法的‘拆迁’程序,应该从规划阶段开始。就像政府花钱要有预算,没有规划的开发是违法的。公共利益界定,也应该在规划阶段就厘清。”
他认为,强制购买和征收应是拆迁的最后环节,源头是规划问题。前面不弄清,后面无法真正解决问题。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反复谈到,公共利益的界定,从程序上是可以滤出来的。其不赞成搞列举式公共利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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