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难产更是制度缺陷
日前,因不敢承担社会责任而延误圆明园环境评价一个月之久的北京师范大学下属的环评单位,受到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的点名批评。潘岳称,“圆明园整治工程环评‘难产’,暴露了环评单位的道德危机,因逃避社会责任和风险而拒绝环评的现象必须引起高度关注”(据5月12日《人民日报》报道)。
自国家环保总局4月13日就圆明园整治工程举行听证会以来,针对整治工程的环评报告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北京师范大学下属的一家环评单位在接受圆明园环评委托后,又拒绝进行环评,让圆明园管理处“另请高明”。据说,对建设项目的环评先接后辞,在我国20多年的环评史上还不多见。
正如潘岳所批评的那样,北师大下属的这家环评单位惧怕承担责任,在反复近一个月后才提出不愿牵头做该工程的环评,延误了整治工程环评的时间,的确“暴露了环评单位的道德危机”,理应受到道义谴责。但是,难道暴露出的仅仅是道德危机吗?在笔者看来,环评报告的难产暴露出的更是制度缺陷。
根据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只能由业主单位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因此,国家环保总局不能直接指定环评单位,只能由被评单位寻找环评机构。20多年的实践证明,现有环评制度在设计上存在问题。由项目业主出资、委托单位搞环评的机制,难以避免环评单位“吃人家嘴短”的流弊,从而产生环评单位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有些环评单位“只帮忙、不添乱”,有的甚至沦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工具。
北京师范大学所属的这家环评机构具有经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甲级环评资质,从技术、业务上说,他们完全有能力开展圆明园工程环评工作。之所以瞻前顾后,可谓苦衷满腹。假如论证结果认为防渗工程对环境无害可以保留,该机构可能无法面对心存疑惑的公众,那就要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假如论证结果认为防渗工程对环境有害需要拆除防渗膜,就一定要有官员承担这项工程巨额投资失误的责任,这种问责所形成的压力将使该环评机构担心其未来的生存和发展。当然还有一个不大不小的面子问题――拿了人家的钱,却要论证人家的错误,是不是有点太“那个”?
我们不能仅仅用道德批判的眼光来看待环评报告“难产”问题,因为只做简单的道德批判必然妨碍对问题的深入思考。在谴责有关机构的道德缺失之外,更应该思考在环评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思考如何推进制度改革,从根本上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尴尬事情。
来源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