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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矫治法难产 被视为劳教制度终结者

发布日期:2014-11-12 06:43:15 浏览次数:1595

《违法行为矫治法》难产 被视为劳教制度终结者2012-08-16 14:56:00来源: 新京报网友评论 0 条 进入论坛

评论还呼吁:将劳教制度纳入法治轨道的努力必须继续。但可限制人身自由达4年的劳教制度的依据,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非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这个问号指向的是屡屡引起巨大争议的“维稳式”劳教。评论还呼吁:将劳教制度纳入法治轨道的努力必须继续。

这一努力一直在进行。十一届、十二届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该法也一度被推崇为劳教制度“终结者”。但这部法律一直没有“露面”。

曾参与相关立法讨论的全国人大代表陈忠林透露,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进程已经停滞。但他认为劳教制度都必须改变。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正是改变的方向。

第二天,新华社中国网事评论称:母女团圆的结果留给我们还有一个大大的问号。这个问号指向的是屡屡引起巨大争议的“维稳式”劳教。

唐慧被劳教,是因为阻碍交通、拦截领导、扰乱公共秩序等。这正源于她因为女儿被逼卖淫而上访。

2009年,中国社科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曾专门调查上访劳教案,通过分析,他认为,在一些地方劳教制度“已沦为了地方政府官员假以维稳为名、行打击报复之实的工具”,必须尽快废除。

于建嵘实名认证的微博8月13日发布了劳教警察的来信:称其所在的劳教所曾因年龄大、身体不适合拒收一名多次上访者。“但地方政府为了不让他再上访,通过各种渠道施压迫使我们接收。”

2009年,深圳发布《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规定,对多次非正常上访行为人,除予以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符合劳教条件的,将予以劳教。

许多地方都有类似的规定和要求。今年5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召开全市领导干部会议,会上明确提出对发生重复非正常上访的人员“该劳教的必须劳教”。在河南某乡镇政府门口还曾挂出这样的标语:“非法上访,一次拘留,两次劳教,三次判刑。”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认为,政府劳教上访者可以从现行劳教制度中找到依据。例如《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可以适用劳教。

陈忠林研究过这段历史,他告诉记者,当时设立劳教是为了安置就业,强制教育,并非为了惩罚。

劳动教养始于1957年,1980年后的规定既未报人大常委会批准,又扩大了适用范围

劳动教养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始于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该决定的初衷是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目的是将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

决定规定,劳教是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被劳教的人,按劳动成果发工资。

1979年12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明确了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节日、星期日休息。

陈忠林说,上述规定都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

1980年2月,国务院发布通知,从下半年起,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

陈忠林认为,这一规定违背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个制度的初衷。

从这时起,对其质疑之声就未曾间断。随着1996年《行政处罚法》和2000年《立法法》颁布,质疑进入高潮。

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立法法也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但可限制人身自由达4年的劳教制度的依据,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非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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