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法遇到难产
考首席记者吴倩记者李蕴真
核心提示
替考事件并不稀奇,甚至在一些地方已成了公开的秘密。那些轰动一时的替考案只暴露出冰山一角,“枪手”也只不过是其中一个小环节而已。不仅是考生与家长,就连学校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同样容易成为“分数的囚徒”。
6月7日,考生们又要踏入高考考场,面对形式多样、人员广泛的代考机构,在人情社会的权力、关系等因素的牵制下,教育部门的一纸行政指令能否真正遏制住这样的利益冲动,起到确保考生利益不受侵害的“防火墙”作用?如果再有“枪手”出现,又该如何“定罪”?
A
对“枪手”处罚
没有具体标准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我国对“枪手”处罚没有具体标准。
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这仅限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徇私舞弊组织学生替考等作弊的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对于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组织学生替考的,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替考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B
《治安管理处罚法》:
罚款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枪手”的替考行为应该视为扰乱了学校的正常考试秩序,但是并没有触犯刑律,所以应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除非有组织运作被查处的,否则被拘留的“枪手”寥寥无几。
C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处罚权力在“枪手”所在学校或单位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都属于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有上述行为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1至3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这些针对找“枪手”替考的人和“枪手”本身的处罚权力,都交给了学校和单位,由此延伸出的问题是各行其是、松严无度、处罚不一。不同学校对作弊行为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措施,每每引起争议。因不服考场作弊处罚而与学校对簿公堂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D
《考试法》怀胎多年至今难产
在曾经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2008年“天水山东籍考生移民替考案”中,蒋鑫、霍继刚、赵晓峰、魏成甲、张玉茹5人被检察机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5被告人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5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基本成立,予以确认,并以徇私舞弊罪分别判处被告蒋鑫、霍继刚、赵晓峰、魏成甲、张玉茹有期徒刑3年、2年、1年6个月、1年和拘役5个月。到了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纵览近年发生的重大考试舞弊事件,被告多数系案件组织者,“枪手”和被替考者应该如何定罪,并没有相关专项法律可参考。清朝时期,对科举考试作弊者曾有脸上刺字发配充军的惩罚,这样的惩罚已与要犯相差无几。而目前,应对惩处考试作弊的依据,大多都是行政命令、教育部规章、文件之类,如“取消作弊者考试资格”、“取消考试成绩”等。
上个世纪末,就有不少专家学者呼吁制定《考试法》。以法律约束、制裁各类考试作弊行为,正是这部法律之剑锋所指。
2005年,《考试法》草案的制定进入当年教育部工作要点。2007年12月25日,时任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王旭明表示《考试法》草案已进入最后完善阶段。2008年,出台《考试法》又一次进入教育部的年度工作要点,可2011年将要过半,《考试法》怀胎多年,至今难产。
为何背负重望的《考试法》至今依然“犹抱琵琶半遮面”?从舆论来看,出台《考试法》似乎是众望所归,严厉打击考试程序中的不法行为也是民心所向,但为何《考试法》的出台这么难呢?其中又有哪些难以跨越的阻力?
E
法典治作弊师生反应不一
为了通过考试挤过人生中的多道独木桥,考试作弊已不是个别现象。一份抽样调查显示,有八成以上的大学生曾有过作弊行为。对于是否应该用制定法律的手段来处罚考试作弊,记者也了解了学生们的看法。
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说:“为了自己的前途,稍微抄袭一点儿,无可厚非吧?没必要制定法律,而且大部分人都不是那么老实。至于那些太过猖狂的倒是可以管得严一些。”
也有不少学生表示,有必要制定这样一部法律。“那些平时不好好学习的同学,靠作弊、替考来获得好成绩,或者拿到更高的学历和证书,这对那些平时刻苦读书的同学太不公平了,就该严惩!”
一位大学老师说,针对考试作弊,制定法律肯定会起作用。这样一来,对作弊行为如何处理,学校也有了统一依据。“历史上的科举考试有严法可依。现在的考试虽然不是科举考试,但只要是考试就都应该有统一的法律。《考试法》最主要的还是应该规范考试程序、纪律,引导学生,教育学生。对老师和工作人员可以从严,但对学生,最严重的也只该是开除学籍,不宜过重。”
采访中,记者向同学、老师征询对《考试法》的意见。大家一致表示《考试法》报道甚少,对《考试法》草案内容并不是很了解。
F
代考的社会危害
甚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考试找人代替、文凭学历找人代办。试想,如果一个单位引进的博士、硕士是由“枪手”代考获得的学位,这种“人才”的水平很难不打折扣。
有人说,找“枪手”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有人买就有人卖。如果按照供需理论,有需求才有供给,这个说法似乎成立,但事实并非如此。虽然“枪手”是出卖脑力,但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没有本质的不同,对社会的危害甚至比假冒伪劣产品还要大。假冒伪劣产品更容易识别和查处,大家也都知道制假贩假是违法行为,而代考造成的社会危害还不被人所认识。
由于考试制度方面的立法近乎空白,有关考试的纠纷往往缺乏可诉性的法律依据,考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而纪律、办法层面弹性规范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往往是鞭长莫及。在错综复杂的利益集团和制度性病灶面前,单纯依靠教育主管部门去应对考试作弊显然力不从心、左支右绌。
在法治时代,《考试法》是确保考生利益不受侵害的“防火墙”,依法治考有助于从源头、制度上杜绝考试作弊的现象,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人才选拔环境,使考试操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记者也想提醒大家,做什么事都得遵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没有捷径可走。对这些代考机构,一方面我们要擦亮眼睛,不要因学业难求而轻易被各类培训广告误导;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堵住管理漏洞,让这些“代考机构”失去生存空间。
来源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