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条例难产的背后3
2012年下半年以来,随着“房叔”“房婶”“房姐”相继曝光,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将实现“以房查人”、助推反腐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的进程。
孙宪忠接受采访时说:“虽然我们对于反腐倡廉毫无争议地支持,但这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之间毕竟没有必然联系。不动产的登记在法律本质上属于民法的范畴。反腐倡廉实际上是官员管理工作,这方面的法律属于宪法行政法领域。”
对于关注度最高的公开性问题,他强调,公开性并不意味着任何人可以通过任何手段去查询别人的不动产信息。
“我在建议稿中提出的方案是,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查询的申请,但能否查询还要由登记机关决定。”孙宪忠表示:“也许有人会说,不动产登记法律规范建立之后,可以通过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公开官员的房产,从而发挥反腐倡廉的功能。这个理由非常勉强,是在人为地附加不动产登记不应有的功能。通过不动产登记簿无法发挥公开官员房产的功能。要实现公开官员房产的功能,应该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而不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不能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混淆。”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的看法有所不同。他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虽然不是阳光法案,但的确具有一定的反腐败作用。
“不动产登记和婚姻登记一样,都是公开的法律行为。我觉得不必去刻意否认、回避不动产登记的反腐败作用。立法上只需要明确,这是一个公开的民事法律行为。至于还有什么其他作用,让社会去评价好了。”杨立新说。 (光明日报记者王逸吟)
[责任编辑:王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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