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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需报公安民政 死胎禁做医疗废物

发布日期:2014-11-05 05:15:29 浏览次数:1600

核心提示:国家卫生计生委昨天公布的《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规定,对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对死胎和死婴,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昨天公布的《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规定,对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对死胎和死婴,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

管理制度要求,对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对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 人等自行处理。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年来,个别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安全管理方面暴露出问题,反映出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据此,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制定了上述管理制度,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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