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去哪儿
健趣网登录 关闭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已选疾病:
当前状态:
希望了解:

代孕母亲怀着孩子拿钱跑路 自称遭到雇主强奸

发布日期:2014-10-15 19:16:38 浏览次数:1601

8月22日上午,经多方协调,谢广丽退还了陈新明5万元钱的“代孕补偿金”,陈新明也放弃了要回儿子的念头。

事后,记者花了一个小时的时间仔细看完这份总共有40条项目的协议,不得不承认为了妥善安排“代孕”事项及保护当事人利益,它的细致与周全绝对超乎了记者的想象。

8月25日,本报记者就代孕一事采访了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罗贤强。罗教授指出,代孕行为肯定会面临一系列法律上的问题,“比如亲权归属——到底谁是孩子法律上的父母?我个人认为,如果是完全代孕,代孕者与委托代孕男方应为生育孩子的亲生父母;如果是局部代孕,其遗传基因是委托代孕夫妻双方的,与委托代孕夫妻双方有着必然的血缘关系。”

当然也有不同的观点。上海复旦大学孙时进教授则指出,亲子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并不以夫妻性交受孕为要件,而且,代孕者孕育期间的饮食、情绪、行为及生产等都会对孩子产生直接影响,所以,代孕生育的孩子,在法律上存在难以界定等问题。在实践中,对于自然人之间自愿订立的代孕合同并无相关法律规定,且代孕所生婴儿的法律父母为谁亦无法可依。“对于有偿代孕应当禁止,这种行为视女性身体为商品,进行交易、买卖,违背法律精神,伤害人的尊严,更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孙教授表示,生育是一个无法预知的事情,比如代孕者在怀孕与生产过程中如出现意外或某种病变;代孕的婴儿出现意外、代孕的孩子畸形、残疾;代孕者将孩子生产后不愿交出或委托人放弃孩子等等,诸如此类而导致的委托者与代孕者之间的纠纷无法可依,代孕妈妈的权益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早在2001年,卫生部就曾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根据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医疗机构的代孕手术都将受到惩罚。

8月28日,省卫生厅保健办一姓康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对代孕行为的立法还是空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约束力,对代孕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

北京兆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廖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目前,由于立法的缺失,代孕行为系道德范畴,虽然触及道德底线,但无法律明文规定违法,因此代孕合同依据合同法规定为有效合同。“既然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然,代孕合同的签订必须是自愿无任何胁迫或欺诈内容,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治安处罚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约定内容也是无效的,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廖律师说,此外,合同内容还应符合公平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原则,由于我国法律无“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司法办案人员可依据道德标准进行评判。

同时,山东大学法学院罗教授还表示,“代孕”所生子女最可能面对的还有抚养、监护、继承等问题。由于这一方式是人为地给孩子“制造”了两个妈妈,从法理角度而言,谁生的孩子,谁就理所当然是孩子的母亲。但从医学角度来讲,孩子的母亲应该由遗传基因来决定,卵子的属性决定孩子的归属,因此在孩子归属问题上,最易引发后续纠纷。“当然,最有效杜绝争议的办法,就是国家尽快研究出台调整代孕的法律规范,立法时应充分考虑保护婴儿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商业代孕行为,规范代孕市场需求,防止代孕演变为一个荒诞的‘产业’。”罗教授说。

虽然代孕生子在今天已不是什么特别新鲜的事了,然而如此真实地面对,尤其是看过代孕协议后,还是不免感慨万千——随着科技对生命科学的研究不断突破,人类不仅发明了试管婴儿,甚至还可以克隆自己,从这个意义上说,代孕妈妈的出现,就更成为一种操作性极强也极为便利的可能。

谢广丽所经历的可以说是一场悲剧,古有卖儿贩女为求取盘中餐的穷苦百姓,今有专门替他人怀孕生产的女人。在这一过程中,生活中的不幸遭遇,成了她们不得不选择这种人生的理由,而“代孕”的市场恰好给她们提供了一个“赚大钱”的机会。

但如今,这一愈演愈烈的社会现象,究竟是挑战传统生育观念,还是人类文明进程的体现?而作为代孕一方,她们又将会有着怎样的心路历程和不一般的人生经历?最重要的是,看似完善的“代孕协议”是否真如律师所说“具备法律效应”,并能为中国现行的相关制度所认可呢?

前一页[1][2]

来源网址
用户的评价 浏览量:
1601
次 | 评论:
1
条 | 好评: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