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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人可以谈恋爱

发布日期:2014-11-24 12:01:48 浏览次数:1595

东北网黑河04月01日讯 没有谈恋爱的肺结核病人,特别具有传染性的肺结核病人,在开始治疗前和治疗期间最好不要谈恋爱。在治疗前和治疗初期,病人往往咳嗽咳痰,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在谈恋爱期间亲密地接触,结核病容易传染给对方;另外,由于病人谈恋爱期间情绪不稳定,过度兴奋和烦恼对结核病的治疗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果发生失恋,精神上的打击和刺激可能造成结核病的恶化。

在已经谈恋爱时发现了结核病时,双方都要正确对待。在病人咳嗽、咳痰时,应注意用手帕遮盖口腔,不要面对对方咳嗽,痰液要进行消毒处理,在日常接触中也要注意防止传染。要及时进行抗结核治疗,按照规定的治疗方案,规律治疗直到治愈。对方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患者帮助和照顾,鼓励患者坚持治疗。避免对病人的刺激和不良影响。

未结婚的肺结核病人在患病期间不要结婚。因为结婚前和结婚后的忙碌,都可能使患者身体劳累,不能坚持规律的抗结核治疗,使病情恶化。传染性的肺结核病人由于婚后的密切接触,可能把结核病传染给对方。肺结核病人经合理、规律治疗和治愈后,不会影响生活和工作,可以像正常人一样恋爱和结婚。

患活动性肺结核或肺外结核的已婚妇女,应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因为妊娠存在一些使结核病恶化的因素,如妊娠期内分泌、免疫及呼吸功能都有一定变化;妊娠头4个月,由于妊娠反应厌食恶心呕吐使机体代谢紊乱,免疫力降低,可使病灶恶化,甚至肺结核空洞形成;继续妊娠,由于胎儿的逐渐长大,使膈肌上抬,肺被压缩,产后膈肌突然下降,常使结核病灶发生扩散,更何况妊娠期间无法进行正规化疗,因为一些抗结核药物如利福平、链霉素、丙硫异烟肼等对胎儿生长发育有影响,甚至引起畸胎,因此,在结核病正规治疗期间最好不妊娠。

对于已怀孕的重症肺结核或活动性肺外结核的患者,应终止妊娠。怀孕后怀疑患了肺结核,应到医院检查,若发现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时应及时终止妊娠,随后进行化疗。妊娠后期才发现有活动性结核病的患者,除了分娩时应特别注意外,产后不宜哺乳,这样可避免传染给婴儿。产后应积极进行抗结核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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