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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应保护结核病患者隐私 泄露或可追刑责

发布日期:2014-11-08 13:43:22 浏览次数:1595

核心提示:卫生部昨日公布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防治结核病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但在执行公务中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

卫生部正在修订《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昨日公布了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

意见稿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防治结核病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但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意见稿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如有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故意泄露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等行为之一,将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还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允许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从事可使该病传播扩散的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应当将肺结核检查纳入体检项目。

意见稿要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肺结核疫情一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按照有关预案采取控制措施。(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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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时间:2015-04-21 13: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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