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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死脑瘫双胞胎母亲当庭认罪案发前患抑郁症

发布日期:2014-11-07 04:31:38 浏览次数:1595

不堪重负溺毙两个脑瘫儿、随后自杀未遂的母亲韩群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昨日9时30分许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审。

公诉机关指出,虽然被告人韩群凤迫于生活的压力,杀害的是自己的两个亲生儿子,但是人的生命价值是至高无上的,是最基础的人权,受宪法的保护,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被告人韩群凤无视国法,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群凤表示清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当庭表示认罪。鉴于被告人作案时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做了从轻减轻刑罚的辩护,指出韩群凤13年照顾儿子,倾全家财力治疗,但是孩子依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她溺儿后自杀的行为是完全迫于生活压力和对未来的绝望,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院能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法院将择日作出一审判决。

记者从权威部门采访获悉,经心理测试,韩群凤被确认案发前患有抑郁症。

根据诊断书,被鉴定人此前一直在银行工作,工作得比较开心,辞职之后在家炒股。为人好胜、要强,婚前性格比较开朗,脾气好,大方,话较多;育有两子后就常发脾气,人容易暴躁,容易与人吵架,而且样样事情都斤斤计较,但未有特别的暴躁行为。日常对儿子无微不至,希望儿子能自己走路、自理等等,但偶有打骂儿子。近几年因儿子问题与亲戚关系疏远,联系较少,平时主要与房东及身边一些朋友联系。

至2010年7月份,被鉴定人的儿子病情仍未有改善甚至走下坡路。此时,被鉴定人情绪低落,常唉声叹气,产生消极想法,心情烦躁,情绪易激惹并冲动,兴趣减少,存在孤独感、绝望感及自杀的念头,“想抱住那两个儿子一起死”。

结合上述系列特征,韩群凤在案发时存在明显抑郁症状群。据此,韩群凤被认定为“案发时其行为辨认能力正常,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对本案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韩群凤“溺子案”见诸报端后,近一个月来一直引起热议。一方面,韩群凤的亲朋好友、住地居民近千人向东莞检察机关递交了联名求情信,要求对韩群凤轻判。另一方面,5月22日,妇女/社会性别学学科发展网、中山大学性别教育论坛和广州新媒体女性网络通过网络媒介为韩群凤联合发出签名信,为韩群凤发起自愿签名活动,短短3天就收到了300多封支持签名邮件。

签名信中写道,希望法官在判决时能考虑到这位母亲对儿子13年的爱和付出,考虑到她缺乏社会支持、事实上也缺乏家庭帮助的情况下独力照顾孩子的艰难状况。同时,签名信还称“应该关注到脑瘫儿这个群体,我们希望能够杜绝类似的惨剧发生,希望我们的社会政策能够给韩群凤这样的母亲和家庭以希望。”

6月1日,该项签名活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截至5月31日共收到签名558个,签名者包括学生、教师、公务员、公司职员、农民工等。

有邻居认为,韩群凤的两个孩子肌肉萎缩、生活不能自理,难免会过早夭折,韩群凤为孩子实施的算是安乐死。

法律人士认为,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经濒临死亡的患者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故意杀人罪不成立。而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1998年6月5日,韩群凤生下一对孪生儿子,后经医院确诊二子均为脑瘫,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韩群凤夫妇得知后没有放弃对两个儿子的治疗,十几年如一日不离不弃。直至2010年11月20日晚,因见两个儿子的病情仍没有好转,韩群凤决定不再拖累自己的丈夫及家人。韩群凤趁丈夫外出之机,在家中让两个脑瘫儿服下安眠药熟睡后,先后将一对脑瘫儿子按在浴缸里溺死,然后自己服下农药自杀。

次日8时许,丈夫来到房间发现两个儿子及韩群凤均不省人事便打120求救。经医生检查,证实俩脑瘫儿已死亡,而韩群凤经抢救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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