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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煤气中毒也搞

发布日期:2014-11-13 20:17:41 浏览次数:1595

如果房客在出租屋内死于煤气中毒事件,房东将被处以每月房租金10倍以上的罚款;因房东过失而致人死亡,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昨日上午,朝阳警方在预防煤气中毒的主题宣传会上透露此消息(10月12日《新京报》)。

据警方透露,以往发生的多起煤气中毒事故大部分都发生在出租房内,其中30%事故原因又是因为取暖设施不合格。基于此,为了尽量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房东对出租房客的人身安全应承担主要责任。

警方的这一规定,堪称是一种新型的"连坐"。如此一来,房东势必会为房客创造安全的居住取暖条件,并经常提醒住户正确使用炉具,这对于防止房客出现意外确实是大有帮助。但问题是,这一切房东都做了,就能完全避免事故发生吗?假如事故完全是房客自身的原因,比如睡觉前忘了封好炉火,甚至选择煤气中毒的方式自杀,房东还要被处以高额罚款,这样做合理吗?

一个人应当就其自身所犯的过错,在其理性能够预期或者应当预期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罪责自负",它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现代法律强调的也是这种个人责任。而房客意外死亡房东也要担责,无疑是要房东承担房客相关行为的"连坐"责任,这不符合现代法制精神和惯例。

尽管现代法律也规定有"连带责任"这一说法,但这种连带责任已不是以往意义上的连坐责任,它只是一种具有担保性质的法律责任,需要契约加以约束。而房东和房客的契约里,一般人不会主动加入类似相互承担"管理"责任这样的条款,因此彼此间也就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房东要承担房客的"连带责任",实际上就等于要房东监控房客的生活信息。这既违反了公民隐私的保护,也反映出有关部门缺乏直接通过其公共权力的有效组织来获得可靠信息加以相应管理,无奈只好采取这种"连坐"的方式。

遗憾的是,现在有些管理部门常常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实施各种隐性的、没有效率的"连带责任"管理模式。如有的地方规定,外来工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所在的企业将被处以"黄牌";行人乱闯红灯,其单位领导就要在新闻单位曝光。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变相的连带性惩罚。这些任意扩大株连范围的连带处罚之所以不宜采用,是因为有关政府部门在做决策的时候,往往只是为了图省事或者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而不去考虑社会公平和公民基本权利。尽管采取这种"连带责任"处理相关事务的方式,对相应的公权机关可能是一种最优的制度安排,但对整个社会是无效率和有悖法治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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