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住宾馆煤气中毒身亡
一家人入住宾馆却遭遇煤气泄漏,从此亲人阴阳两隔。对于这起事故,宾馆经营者、出租方、天然气公司到底该谁负责?受害人家属又该找谁赔偿损失?昨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保宁法庭审结了这起在当地备受关注的煤气中毒案。
今年2月的一个夜晚,游客杨俊和妻儿选择了阆中一家温馨的小宾馆入住。当晚,杨俊一家三口先后使用热水器洗浴后入睡。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杨俊的妻子刘华感到头痛、全身无力,强撑着醒来后,她拿起电话打给了杨俊的哥哥杨阳,告之其一家人入住宾馆后的困境。
接到弟妹电话的杨阳惊出一身冷汗,一种不祥的预感涌上心头。随即,杨阳拨打“110”报警,并拨打了“120”求救。遗憾的是,当“120“急救人员到达杨俊一家人入住的房间时,杨俊已经死亡,刘华和孩子也陷入昏迷。医务人员立即将刘华母子送至医院抢救。
经过医生极力救治,刘华母子二人逃过了“鬼门关”,然而杨俊却再也无法睁开双眼。
悲痛笼罩着这个家庭,一家三口开开心心地出门,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阆中市公安局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作出了鉴定意见:被检验人杨俊系煤气中毒死亡。
人好好的住在宾馆怎么会煤气中毒呢?既然人是在宾馆身亡的,宾馆就应有赔偿的责任。为此,杨家人决定找宾馆负责人讨说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出事的宾馆的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林。两年前,王林的母亲何琳代其将该房中的2至5层租赁给傅全开宾馆,租赁期限至2013年7月。可这几层楼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曾4次易主,并一直存在安全隐患。原来自2004年初经营以来,因消防验收不合格等原因,该宾馆一直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属于非法经营。发生这起煤气泄漏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杨家人所住宾馆房间内洗漱间的热水器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
事故发生后,宾馆负责人傅全害怕继续承担责任,向受害人亲属支付部分生活费后便人间蒸发。刘华等人一纸诉状将宾馆负责人傅全、房屋出租人何琳以及天然气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杨俊的死亡损失和刘华母子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审理查明,宾馆经营者非法经营旅店业务,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入住旅客没有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傅全作为宾馆经营者应承担事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出租房屋的何琳,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场所出租,同时没有对安全工作开展有效监督,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作为与这起事故有重大关联的天然气公司,已于2012年12月,给这家宾馆开具了一份“民用户燃气设施及设备安全巡检单”,向经营者傅全直接送达,傅全在该巡检单上签了字。该巡查单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合格项目进行了勾画,并提出了整改意见,天然气公司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对本起事故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决:傅全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金等35万余元,何琳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23万余元。随后,在杨家人的申请下,法院对该涉案宾馆依法进行了财产保全,予以查封,确保了赔偿款的执行到位。(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南充日报社法律顾问、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静:本案属于一起基于消防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纠纷,惨重的人身伤亡悲剧值得社会反思,尤其是消费者和类似旅馆出租者、承租者、经营者。被害人及其家属与旅馆经营人之间存在着旅客住宿服务合同关系。这要求旅馆经营人依法确保旅客住宿服务权利,尤其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该旅馆的出租人与旅馆的承租人之间存在着租赁合同关系。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若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出租方与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旅馆出租人明知旅馆属于无证经营,存在安全隐患,仍将其出租给承租人用作旅馆经营,且没有尽到监管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面对如此的人间悲剧,法院的判决起到了维护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警醒社会群体的作用,在此,也提醒市民,为保障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一定要选择合法的经营者。同时,也告诫经营者要履行相关法律责任,依法安全经营。(张蓉萍 何香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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