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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印发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4-11-07 16:32:44 浏览次数:1595

管理规范要求,开展变性手术的医疗机构应是三级甲等医院或三级甲等整形外科专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整形外科诊疗科目。医院应设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变性手术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管理规范还指出,医院整形外科要设置10年以上,床位20张以上;能独立完成整形外科各种手术,包括器官再造和组织移植;有单间病房,便于保护变性手术患者隐私和进行心理治疗等。

按照管理规范,变性手术前要报告医务处和变性手术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获准后方可施行手术。变性手术后,医院为患者出具有关诊疗证明,以便患者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隐私权。

管理规范规定,变性手术前患者必须提交以下法律文件及证明: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无在案犯罪记录证明;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同意术后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精神科医师开具的易性癖病诊断证明,同时证明未见其他精神状态异常;患者本人要求手术的书面报告等。

管理规范还要求手术前患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对变性的要求至少持续5年以上,且无反复过程;患者以其选择的性别公开地生活和工作至少2年;术前接受心理、精神治疗不少于1年且无效;未在婚姻状态;年龄大于20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外科手术禁忌症等。

变性手术是指通过整形外科手段(组织移植和器官再造)使易性癖病患者的生物学性别与其心理性别相符,即切除其原有的性器官并重建新性别的体表性器官和第二性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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