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症之反社会人格障碍
13. 常在幻想状态下对人表现恶作剧行为;以粗鄙丑陋的言行惹人厌恶。尤以酒后为然。
14. 不显示有自杀倾向。
15. 在两性关系上,纯以自我满足为出发点,与异性交往从不认真,从不向对方付出真心与爱情。
16. 生活无目标,无计划,也无方向;在生活中的一切活动,对其自身幸福而言,都是一些自毁行为。
反社会人格,也称精神病态或社会病态、悖德性人格等。患者出现本能欲望、兴趣嗜好、性情脾气等方面的异常改变,但没有智能、认识或推理能力方面的障碍,亦无妄想或幻觉。有这种障碍的个体的突出点是行为具有悖德离社会规范的倾向,且在损害社会和他人之后没有愧疚之心,不能从挫折与惩罚中吸取教训,反而变本加厉的报复社会。
反社会人格障碍患者在童年时期就有所表现,如偷窃、任性、逃学、离家出走、积习不改、流浪和对一切权威的反抗行为;少年时期过早出现性行为或性犯罪;常有酗酒和破坏公物、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不良习惯;成年后工作表现差,常旷工,对家庭不负责任,在外欠款不还,常犯规违法;30岁以后,大约有30%一40%的患者有缓解或明显的改善。
根据精神病学家和心理学家研究的成果来看,产生反社会型人格的主要原因有:早年丧父丧母或双亲离异、养子、先天体质异常、恶劣的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和不合理的社会制度的影响,以及中枢神经系统发育不成熟等。
一般认为,家庭破裂、儿童被父母抛弃和受到忽视、从小缺乏父母亲在生活上和情感上的照顾和爱护,是反社会型人格形成和发展的主要社会因素。
儿童被父母抛弃和受到忽视包括两种含义:
其一,父母对孩子冷淡,情感上疏远,这就使儿童不可能发展人际之间的温顺、热情和亲密无间的关系。随后儿童虽然形式上学习到了社会生活的某些要求,但对他人的情感移入得不到应有的发展。心理学中所谓情感移入,是指理解他人以及分担他人心情的能力,或从思想情感上把自己纳入他人的心境。
其二,是指父母的行为或父母对孩子的要求缺乏一致性。父母表现得朝三暮四,喜恶、赏罚无定规,使得孩子无所适从。由于经常缺乏可效法的榜样,儿童就不可能发展具有明确的自我同一性。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患者对坏人和对同伙的引诱缺乏抵抗力、对过错缺乏内在怨疚心等现象,都是由于他人赏罚的不一致性,本人善恶价值的判断自相矛盾所造成的;他们的冲动性和无法自制某些意愿及欲望,都是由于家庭成员对于自己的行为无原则、不道德、缺乏一致等恶劣榜样造成的。
可见,反社会型人格的情绪不稳定、不负责任、撒谎欺骗,但又泰然而无动于衷的行为,都与家庭、社会环境有重要的关系。
由于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病因相当复杂、目前对此症的治疗尚缺乏十分有效的方法。病态人格一旦形成,不易矫正。因此,必须强调在儿童期和青少年期加强心理卫生教育的重要性,以防日后人格畸形发展。心理治疗和行为治疗有一定帮助,但是难以根治。当患者发生危害社会治安问题时,应予以收容。
使用镇静剂和抗精神类药物治疗,只能治标不治本,且疗效不显著;而心理治疗对那些由于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成为反社会型人格的患者又毫无作用。但在实践中发现,对那些由于环境影响形成的、程度较轻的患者,实施认知领悟疗法有一定疗效。施治者可帮助患者提高认识,了解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培养患者的责任感,使他们担负起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提高患者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使他们明白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努力增强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些措施对减少患者的反社会行为不失为有效的方法。
少数家庭关系极为恶劣而与社会相处尚可的患者,可以在学校或机关住集体宿舍或到亲友家寄养,以减少家庭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培养其独立生活的能力。个别威胁家庭与社会安全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患者,可送人少年工读学校或成人劳动教养机构,参加劳动并限制其自由。对情节特别恶劣、屡教不改的患者,如上述病例中的李某,可采用行为治疗中的厌恶疗法。当患者出现反社会行为时,给予强制性的惩罚(如电击、禁闭等),使其产生痛苦的体验,实施多次以后,患者一产生反社会行为的冲动,就感到厌恶,全身不舒服,通过这样减少其反社会的行为。然后根据其行为矫正的实际表现,放宽限制,逐步恢复其正常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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