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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治网瘾要明确责任主体

发布日期:2014-11-01 16:40:59 浏览次数:1595

10位天津市人大代表联名向天津市人大会议提交一份关于“加强青少年网络安全管理”的议案。希望通过修改立法为青少年创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这是我国首次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环境问题出现的地方性立法动议(1月26日《中国青年报》)。

网络游戏《魔兽争霸》毁了张潇艺。全国有网瘾倾向人数达数千万。“打蛇打七寸”。吸毒上瘾损害健康,国家立法禁毒,但网瘾即便致人疲劳死亡却得不到法律的惩戒,这不能说不是遗憾。那么,面对网瘾孩子们异乎寻常的举动,社会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网络企业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因此,从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角度看,立法规范网络服务人员、网络从业机构尤其是网游企业的行为,立法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执法主体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确实很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有些惨痛教训必须借鉴。譬如,以单纯追求GDP而牺牲环境的教训。在发展网络产业这个问题上,同样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这条老路。

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秘书长郝向宏认为,“痴迷于网吧与服用毒品成瘾一样危害深重,需要社会和政府的早期干预,而且越早干预效果越好。”网络是个新事物,发展速度还特快,整个世界也因它的出现而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这个世界带来超时空的数字化光环的同时,也夹带有污泥浊水与沉渣,是名副其实的“电子海洛因”。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网络企业几乎没有任何责任,也不受任何刚性的义务约束。即便是发生了张潇艺这样的惨剧,网络企业也可大呼自己是“受害者“。

网吧少年参加帮派火拼;男孩三天泡网吧猝死上学路上……据权威部门消息,青少年犯罪中,70%以上是网瘾所致。一桩桩血泪案例,一声声警世长钟,对青少年“网虫”来说,是那样苍白无力。“网瘾”对青少年的毒害,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各国专家学者都在探讨其原因,找寻治理之方法。美国和韩国把重头放在教育上,印度则重拳打击提供色情网站的网吧,德国依靠运用技术手段,严防青少年受到不良网络内容的侵害,日本着力加强对学生上网进行指导,提高学生的网络免疫力。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凡上帝有一所庙宇地方,魔鬼也会有一座礼拜堂”,尽管我国《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等许多法规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但这些规定存在薄弱环节,力度还不够大,漏洞也不少,起到的作用并不大,作用发挥不明显,这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加强立法,防止网瘾。不但中国有这样的需要,国外也同样。韩国政府就启动起草地方立法规范和保护韩国的游戏产业。因此,建立和完善法律规定应当是当务之急,即便是“摸着石头”,我们也要“过河”。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赋予家长监管义务,对于少年儿童上网超过法定时间的,家长要承担不利后果。网络产业不是“一锤子买卖”,网络企业要放眼长远。网络企业从数以百万计的网民身上获取了巨大的利润,自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救助网瘾青少年理应是网络游戏商不容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政府也可以考虑通过立法提高对网络企业的税收标准,将部分税收纳入政府特定账户,或者通过法律和行业协会的力量,成立相应的救助基金。毋庸置疑,要把这种社会责任转化为现实的法律责任,必须靠相关的立法,只有通过立法,才可能让社会上的特定人群获得保护。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制度是明确和稳定的。从这个角度来说,通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规范网络服务人员、网络从业机构尤其是网络游戏研发、生产企业、销售商的行为,明确执法主体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未成年人受到网瘾等侵害必须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严厉的经济的、民事的和行政的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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