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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一石英砂厂职工患矽肺病死亡 家属终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4-11-22 05:15:19 浏览次数:1602

2011年05月31日 11:21:23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我要评论【进入论坛】

本报许昌讯(记者王晓磊通讯员韩志华李锐)职工不幸患上矽肺病而死亡,经工伤认定,死者家属要求老板赔偿。而老板不服工伤认定,打起了行政官司。经禹州市法院行政庭的调解,近日,死者家属拿到了6.5万元赔偿金。

职工不幸患上矽肺病死亡

家住禹州市朱阁乡大墙王村的朱浩明,2003年4月到禹州市朱阁乡郭利锋个人开办的石英砂厂打工。双方口头约定了工作岗位、工资数额等事项后,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朱浩明就开始了工作。挖掘石块、粉碎碎石、磨粉装袋……朱浩明每天要工作8至10个小时。因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较大,仅戴防尘口罩,无特殊防护措施的朱浩明不幸肺部感染。2009年3月,朱浩明开始多次住院治疗,病症被确诊为矽肺病。朱浩明及其家人认为,他患矽肺病是在石英砂厂长期接触粉尘所致,已构成工伤,遂要求郭利锋给予赔偿。但是此事经邻里、村组、乡司法所等多方调解均无果。2009年7月28日,朱浩明因矽肺病而死亡,其家属与石英砂厂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老板不服工伤认定诉至法院

2010年4月9日,朱浩明的家属持其生前的病历等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同年5月14日,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朱浩明在郭利锋的石英砂厂从事磨石粉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间因朱浩明长期大量接触矽尘,致使肺部受到损害,其所患病诊断为矽肺病二期,确定所受伤害为工伤。

郭利锋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10年8月11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后,许昌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010年8月25日,郭利锋向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后经许昌市中级法院指定,该案由禹州市法院管辖。

法官调解老板终赔偿

禹州市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连彩虹认为该案案情特殊,简单判决可能会增加当事人诉累,甚至激化矛盾。于是,连彩虹决定从人性化执法角度入手,以“调”定“争”,尽力促成调解。庭前庭后,连彩虹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因分歧太大,双方迟迟未能达成一致。不过,连彩虹没有放弃努力,抓住时机,先后五次深入当事人家中及其所在村组,循循善诱,辨法析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郭利锋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6.5万元。5月26日上午,朱浩明的家属如数拿到了赔偿款,郭利锋撤回起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名词解释

矽肺是由于长期吸入大量游离二氧化硅粉尘所引起,以肺部广泛的结节性纤维化为主的疾病。矽肺是尘肺中进展最快、危害最严重的一种类型,是常见的职业病。

相关法律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如何做好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如何在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中进行职业病防护与管理,同时规定了职业病患者享有的权益和待遇。

编辑点评

职工因职业病死亡,其家属最终拿到了赔偿款,多少也是个安慰吧。劳动者应享有的发展成果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收入的增长,更应包括身体的健康和生命的安全,用人单位在注重效益提高的同时,应将保护劳动者的责任切实自觉地落实到行动上,让他们远离职业病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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