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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打击力度保护痴呆妇女的性权利

发布日期:2014-11-09 19:28:41 浏览次数:1595

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日前专项调查发现,2001年至今,该县检察院共批准逮捕涉嫌强奸犯罪嫌疑人55件59人,而以精神发育迟滞痴呆妇女为侵害对象的竟达20件20人之多,占全部强奸案件36.4%。

从近两年来受理的此类案件看,犯罪主体多是30岁至50岁的农民。在20名犯罪嫌疑人中,30岁至50岁有12人,占60%;50岁以上有6人,占30%,其中年龄最大的68岁,不满30岁的仅2人,其中年龄最小的仅17岁。除一名是在校高中学生以外,其余均是农民。

这些人的犯罪手段多以哄骗为主,或趁妇女发病之机作案。犯罪嫌疑人采用零食等为诱饵或以语言引诱,不必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就能屡屡得手。对熟悉的痴呆妇女,犯罪分子常将其诱骗至田野、麦场、草垛等偏僻之处作案。今年6月2日,68岁的睢宁县岚山镇某村村民邢某将本村一痴呆女哄骗到其看渔塘的小屋内奸淫。对于外地流落至当地的痴呆女,犯罪分子则多带回自己家中奸淫。

调查发现,收买或者“捡到”痴呆妇女并与之“结婚”的占到一定比例。在睢宁县近两年发生的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与妇女“成家”7例,占总数35%。其中收买痴呆妇女的4例,“捡来”的则有3例,所以此类犯罪的背后还往往隐藏拐卖妇女等其他罪行。

家住睢宁县官山镇某村的张某现年53岁,因双目失明一直没有娶到媳妇。2001年六七月间,通过本镇的贺某“介绍”,以2000元的价格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浙江籍女子陈某买回家中做媳妇,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法院以收买被卖妇女罪、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贺某也被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刑。现年50岁的宋某是睢宁县姚集镇村民,一直在山西省某地打工。2000年7月下旬宋某返回家乡途经河南省三门峡火车站时,见一痴呆女子便带回家中,让其为自己“传宗接代”,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

由于痴呆妇女没有性保护意识,犯罪分子常对其丧心病狂地实施犯罪。有的痴呆妇女竟遭到多名犯罪分子的奸淫:如王集镇某村姚甲于2001年4月从村外“捡”回一痴呆女朱某,遂带回家供其奸淫,而其邻居姚乙又常乘姚甲家中无人之机多次将朱某强奸。有的犯罪分子则是多次强奸痴呆妇女。59岁的姚集镇村村民朱某,1996年在路经本村某村民家门口时,见只有村民之妻冷某一人在家,遂进院后将其喊进屋内,将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卫能力的冷某奸淫,1998年8月,朱某又采取同样方法,强奸本村另一名痴呆妇女。另一犯罪嫌疑人蒋某于2001年4月间,多次在村中草垛旁将本组痴呆女刘某强奸,致其怀孕。

奸淫痴呆妇女案件高发的最主要原因是被害人都是精神疾病患者,发育迟滞,无性保护能力。犯罪分子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痴呆妇女无抵抗能力,容易得手,不能正确表达,案发机会小,因而在侥幸心理驱使下,为满足自身的性需求对痴呆妇女下手。姚集镇17岁的高中学生朱某,见其邻居程某独自在家,遂翻墙入院,将癫痫病发作的程某奸淫。事后朱某供认,正是以为强奸程某不会有人发觉,他才犯下了如此罪行。

在这20名犯罪分子中,文化程度在小学以下的共16人,其中有8人是文盲。在偏僻的农村,有的人错误地认为,“光棍汉”娶个痴呆媳妇好歹也算是成个家,说不定还能“传宗接代”。有的人甚至还认为“光棍汉”捡到痴呆妇女做媳妇是“两全其美”的好事。

对痴呆妇女监护的忽视是造成这些恶性案件的根源。法定监护人应切实做到对无行为能力的痴呆妇女的监护职责,对于无法定监护人的应确定有监护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监护人。各级民政、妇联等部门要切实做好痴呆妇女的保护工作,不能让其放任自流。

要将普法宣传真正深入延伸至农村基层,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制意识。通过案件警示使保护痴呆女的观念深入人心,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公安司法机关要认识到强奸痴呆妇女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对此类案件要从重、从严、从快打击,产生威慑作用,通过严厉打击形成保护痴呆妇女的法律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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