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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开启地狱之门 毒瘾发作持刀抢劫被判死刑

发布日期:2014-10-05 11:16:16 浏览次数:1600

南方网讯庄严的法庭上,当法官宣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时,一身白衣、身高只有1米56的张建民面如死灰。24日上午,天津市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宣判大会结束后,抢劫犯张建民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而他抢劫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毒瘾

张建民,1968年1月1日出生,无业。1996年10月开始吸毒,和大多数吸毒的人一样,开始仅仅是出于好奇,结果吸毒成瘾,毒品“烧光”了家中所有的积蓄。2004年9月21日中午,张建民毒瘾再次发作,可是翻箱倒柜“抠”出来的钱却不够买一克海洛因。为了换取毒品,他不惜铤而走险,怀揣一把军用刺刀来到大街上寻找实施抢劫的目标。

张建民先拦截了一辆出租车,女司机手上的金手链吸引了他,他决定抢劫这名女司机,结果女司机好像预感到了什么,礼貌地让张建民下了车并免收了车费。抢劫的企图落了空,张建民挺恼火,但他没有善罢甘休。在寻找下一个目标时,一位浑身上下珠光宝气的中年妇女白某某进入张建民的视线。金黄色的项链、金黄色的手链、金黄色的耳环、银白色的手镯……这一切,使张建民狂喜不已。张建民一路跟踪白某某来到天津河北区天泰路附近的一家药店门口。白某某坐在便道边上打起了手机,她哪里知道,在她身后仅仅3米距离,张建民已经死死地盯上了她。此时,时针指向了13:30,环视左右无人,张建民一下子扑了上去。然而,身高只有1.56米、体态偏瘦的张建民遭到白某某的极力反抗。张建民掏出军用刺刀,朝白某某的胸部狠狠的捅了下去。刀刃足有40CM长军刀刀尖从白某某的后背露了出来,白某某倒在了血泊中。

张建民捡起断落在地上的项链,逃离了现场。当天晚上,他到一个体首饰加工店以2800元的价格把原价值5000多元的金项链卖掉,用其中的400元买了毒品,足足地过了一把毒瘾。抢劫杀人后,张建民惶惶不可终日,最终选择了出逃。2004年9月24日,张建民坐上了开往广东省惠州市的火车,这里曾是他打工的地方。第二天下午3点多,刚下火车的张建民便和火车站的毒品贩子“勾搭”上了。在那里,他买毒、吸毒,着实过了几天“潇洒”的日子,也把带去的钱花了个精光。但“逍遥”日子仅仅过了4天,9月29日,就因吸毒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强制戒毒。在戒毒所,张建民主动交代了在天津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

2004年11月8日,张建民被依法逮捕。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建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白某某的丈夫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782元。张建民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自己是在毒瘾发作、神智不清的情况下实施抢劫的,并不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建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施以暴力抢劫他人钱财,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其毒瘾发作、神智不清等辩解,经查不能作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为了吸毒,事先准备凶器,公然抢劫,致无辜被害人死亡,犯罪手段凶残,社会危害性大,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且对被害人家属没有赔偿,所以,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即将走上人生末路的张建民,“后悔沾染上毒品,都是毒品害了我呀,”一句话道出了其深深的悔意,可惜为时已晚。天津市禁毒办负责人张克明告诉记者,“毒品之祸猛于虎”,世人应引以为戒,远离毒品,珍爱生命。(编辑: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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