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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人禁入公共浴室无关歧视只关乎科学

发布日期:2014-11-08 14:15:32 浏览次数:1596

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公共浴所对艾滋病人说不有没有必要,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争议。(今日本报B03版)

尽管这些年随着国家的大力宣传,公众对艾滋病、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态度有了大幅度的改观,但在公众心理,对艾滋病的警惕心理还没有完全消除,这样的安全防范也直接体现在目前拟出台的这项淋浴场所规定上。这样的规定的确是针对了一部分人群,众所周知,在洗浴场所,像患有红眼病、皮肤病等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是禁止入内的。同样对性病、艾滋病患者作出的规定当然不含歧视因素在内,更多是以公共卫生安全考虑。

确如专家所言,“56℃30分钟就能杀灭它”,“完整无破损的皮肤是很好的防御屏障”,也就是说艾滋病、性病等的传播没有一些人想象的那么严重。但另一方面,公共安全不能以侥幸心理为前提,很多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正是源于那些“看似不可能发生的因素”,万分之一的发生可能性如果落到某个人的头上那也将是百分之百的不幸。

天平的一边是事关某些群体的消费自由,另一边又是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的健康权,如果非要作出权衡,消费自由作出适当的让步是合情合理的。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与权利拿别人的健康开玩笑、做赌注。因此,倡导平等主义的那些认为这样规定有歧视的色彩未免有些过激。这样的价值追求看似更有号召力,站到了价值的高地,但动辄将社会问题上升到如此价值判断上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而且,很多人都在质疑这项规定的可操作性。洗浴中心管理人员认为自己“无从监管”,因为规定针对的是淋浴业经营者的“设立警示标志”而言的,并没有赋予经营者监管的义务或赋予其禁止某类人进入的权利。实际上,经营者的义务仅是起到提示、警示,设立警告标志,没有这样的标志将受到行政处罚。所以说,这项“拟规定”根本上是一项虚拟规定,因为经营者无法确定来者是否有病,也不会要求每个人出示健康证。

当然,在社会上对某些疾病还存在不同看法,甚至对其心存恐惧之际,用法律法规的方式作出的禁止规定可能会让恐惧心理进一步放大,这一点不能不引起警示。《沐浴业管理办法》只是一个行业规定,但涉及到艾滋病这样的社会问题,只有部门立法而不会同卫生部门的意见,未免会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好在这项规定还只是“规定”阶段,希望这样的规定可以会同相关部门,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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