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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注血液及血制品在传播艾滋病病毒感染中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4-11-05 18:58:27 浏览次数:1620

所有人对艾滋病病毒都没有免疫力,任何人输入含艾滋病病毒的血液及血制品后都会感染上艾滋病病毒,其中绝大数人会在一定时期内发病。输血及血制品有可能一次性地将大量艾滋病病毒直接输到被输血者血液中,因而出现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危险性最大。通过受污染的血液和血制品传播艾滋病病毒是早期艾滋病流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全球每年因输血和注射引起8~16万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输入血液或血制品而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总人数估计约有120~200万人,在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总人数中占3%~5%。西欧21国到1985年9月报告,在已知受感染原因的1288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因输血和血制品所致的共88人,占6.8%。美国从1981年开始发现艾滋病到1985年实行对供血者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前,1.5万名血友病患者中A型血友病患者有70%、B型血友病患者有35%因使用被污染的血制品而感染了艾滋病病毒。随着时间的延长,因输血和血制品所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之绝对数亦增加。到1993年美国报告的103500例成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因输血和血制品所致者达2.4%。在非洲,因输血所致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病例约占全部病例的10%。1992年扎伊尔金沙萨用输血治疗疟疾贫血儿童,致使该国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的25%是由于输血所致。在伊拉克,艾滋病的传播主要是输血造成的,输血感染占其总数的67%。在我国,估计有近2万人也因输入血液或血制品而感染上艾滋病病毒。1985年我国首次在浙江省发现4名血友病患者因输入从美国进口的血制品而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此后又相继从河南、黑龙江、广东、上海、新疆和北京等许多地区检出因输血而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病例。重庆西南医院感染科张绪清

人体在感染艾滋病病毒一段时间后,才能从血液中检测出艾滋病病毒抗体,但在能测出抗体前已具有传染性,从感染艾滋病病毒到机体产生抗体,为期3个月,这段时间称为艾滋病病毒检测“窗口期”。处于“窗口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参加无偿献血,其检测结果会是阴性,但此时血液中实际上含有大量艾滋病病毒,具有传染性。这已经成了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现在还没有办法完全解决。任何人一旦输入这样的血液及血制品就会感染上艾滋病。由此可见,输入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阴性的血液及血制品仍然存在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而输入未经检测的血液及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的危险性就更大。近几年来由于我国加强了对血液和血制品的管理,使血液和血制品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机会大大减少。然而部分地区因受检测技术、仪器设备的限制及地下血站非法采血行为的存在,血液与血制品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因此,对经输血或血制品传播艾滋病的危险性应予高度重视。专家们提醒,传统观念中认为输血对抢救患者生命大有好处的观念应该改变,在可输血与可不输血的情况下,最好不要输血。各种血制品,如血浆、人血白蛋白、免疫球蛋白等,都是从血液中提取的成份,与血液一样均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因而输入各种血制品也存在感染艾滋病的危险。专家们认为,除非为了抢救病人生命和治疗疾病所必需外,尽可能不要输入各种血制品,更不要为了提高所谓的机体抵抗力而输入血制品。

新闻回放一

2002年8月,家住郑州的7岁男孩小建在北京某大医院进行了先天性腭裂修复手术,手术中由于孩子血小板低,医院为小建输了血小板。2003年6月小建出现不适,同年11月19日被确诊为艾滋病晚期。经河南省疾病控制中心的血液检查,小建的父母均无艾滋病,母婴传染因素被排除。小建只有7岁也不吸毒,吸毒与性感染途径也被排除。2002年8月,孩子在被告医院做腭裂修复手术使用血制品前,曾做过血中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当时的结果是阴性。孩子此后再没有使用过血液及血制品。小建的家长认为小建是在北京某大医院进行腭裂修复手术使用血制品时,感染了艾滋病,于是在2003年12月24日到海淀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医院赔偿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6万余元。

你认为小建是如何感染上艾滋病的?给小建做手术的医院有无责任?

新闻回放二

36岁的陈先生,重庆市人,1999年在新疆经商时被车损伤后大量失血,在医院抢救过程中输入数百毫升未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血液。2002年9月初,陈先生开始出现发热、体重减轻,在新疆多家大医院治疗1个多月后病情也未见好转,遂于2002年10月到重庆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诊治疗,经检查被确诊为艾滋病晚期。陈先生在1999年因车祸受伤治愈出院后,未使用任何血制品,从未注射过毒品,除妻子外也无其他性伙伴。医院专家分析后认为,陈先生是由于1999年车祸受伤后大量输入血液而感染上艾滋病的。

新闻回放三

1996年5月男孩亮亮因受伤入住长垣县医院,住院期间,亮亮输血四次。1998年2月,亮亮因病入住郑州五院治疗,后在该院实施了手术。今年2月,亮亮出现间断性头痛呕吐等症状,意识也开始恍惚。到省人民医院就诊,血中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呈可疑阳性。再次抽血送省防疫站检验,结果回示: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呈阳性。不久,不满16岁的亮亮死亡。当月18日,省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的检验结果显示亮亮血中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诊检测阳性,亮亮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其后,亮亮的父母将长垣县医院和郑州五院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赔偿其死亡抚慰金、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14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亮亮在长垣县医院治疗期间,确曾输血几次,但长垣县医院未提交相应证据,以证明其输给亮亮的血是合格的。另外,被告亦不能证明亮亮感染艾滋病是通过其他途径传播的,按照过错推定原则,长垣县医院应负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亮亮虽曾在郑州五院做过手术,但其并未接受输血,且该院严格依手术规程进行,根据艾滋病的感染途径,亮亮患病与该院无因果关系。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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