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威胁迫在眉睫
大洋网讯广东省卫生厅暨艾滋病防治中心昨日发布新闻,目前广东省艾滋病流行进入快速增长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数量在全国排第四位,仅次于云南、新疆和广西,为此呼吁社会各界对艾滋病流行的趋势和危害要有“危机感”和“紧迫感”。
统计数字表明,从1990年开始,广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逐年增加,近几年更是成倍增长,呈快速上升的趋势。今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全省共报告艾滋病病毒(以下简称HIV)感染者583例,其中艾滋病病人13例。自1986年广东发现首例HIV感染者以来,至今已累计发现HIV感染者1419例,其中艾滋病病人78例。据专家估计,全省实际感染者超过2万例。HIV感染者遍布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其中75%感染者分布在中山、江门、广州、阳江等地。
目前广东80%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经过静脉注射吸毒途径感染的。根据泰国和美国艾滋病流行的规律,一旦HIV在吸毒人群中传播,将会迅速波及性乱人群,静脉吸毒方式感染的迅速上升,是艾滋病暴发的前奏。
艾滋病经证实的传播途径有三种,广东省过去的15年一直是以性接触传播、经血液传播两种途径,母婴传播的途径是今年才在广东首次发现的,目前已经有三名婴儿一生下来就被证实感染了艾滋病。
广东省卫生厅最近专门设立了免费的艾滋病性病咨询24小时电脑自动热线电话,号码为(020)84462000。
艾滋病病毒只能寄生于人的血液中,离开了人体很容易死亡。它对外界环境适应性很差,56摄氏度30分钟时间就能杀灭,温度越高,生存时间越短;许多化学物质如20%的酒精、2.5%漂白粉液只要5分钟浸泡就可以完全杀灭它;油盐酱醋和人的胃液都能杀死艾滋病病毒;完整无破损的皮肤就可以防御艾滋病病毒入侵;除了黑猩猩和人能得艾滋病外,其他任何动物和昆虫都不会感染艾滋病毒,所以与日常生活中的家禽家畜接触或被蚊虫叮咬都没有危险。另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唾液和泪液中可含有病毒,但含量很低,而这种病毒在空气中存活时间很短,而且必须直接接触到对方的伤口或直接进入到血液中才能感染,所以通过咳嗽、打喷嚏的呼吸道传播是不可能的。
一般人被有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针头刺中后,感染上艾滋病的几率(抗体阳转率)约0.3%,如果在24小时内预防性使用药物可以大大降低到0.03%,这对一些密切接触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医护人员、家属有指导意义。发生意外时首先要迅速、彻底地清洗消毒暴露部位,可使用次氯酸钠(0.1%,1%)、过氧乙酸(0.2%,0.5%)、碘伏(0.5%)和酒精(75%),然后应立即向专家报告,决定是否用药。一般认为:直接暴露于大量污染血液,如深部针刺等,应及时用药。少量血液或体液、血浆等溅到皮肤上,不必用药。一旦决定用药,越快越好,1小时以内效果好,超过4小时效果降低,超过24小时已无意义。
有一位女孩的外籍男友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她的单位知道这个情况后,强行将她隔离并强行对她进行检查。针对这一事件,广东省流行病防治研究所副所长林鹏严肃指出:这是一起侵犯人权的无知举动,强制检查和隔离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是不人道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广东省艾滋病性病咨询热线常接到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求助电话。艾滋病目前无法治愈的事实,艾滋病与某些坏名声的密切联系,人们对病人或感染者的恐惧、歧视与偏见以及家庭和社会的不接纳等,使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这种社会现实也使一些怀疑自己感染了HIV的人,出于恐惧而不去检查,深藏于普通人群中,使得艾滋病防治工作难上加难。
记者在广州某大医院了解到,一位30多岁的男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自杀前夕留下了这样的文字:“我无法也没有勇气去向任何人吐露这件事,每天都只是活在自己的煎熬中,我不知道要如何去面对未来,也不知我的未来是什么样子……没有了未来,我只能将希望寄托在来生,希望来生我的人生是彩色的,而不是黑白的……”他的离去,让医务人员感到惋惜,他仅仅是带菌者,只要坚持活下去,并不一定会发病。
还有一位年仅26岁的女孩前不久发现自己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正处于婚恋期的她每天以泪洗脸,她在电话热线中说:“虽然我自己已接受了这个事实,但当我想要去碰触感情时,很难忘记HIV这三个字母……虽然我认为自己还有能力去爱一个人,也愿意接受一个人的爱……但可能吗?我觉得很难……只剩不甘心而已……”
社会应该怎么对待那些不幸罹患艾滋病的人和更多的病毒携带者?他们还能正常生活吗?还能去爱吗?他们还有做人的权利吗?
根据1996年9月由联合国有关会议提出的《艾滋病与人权国际纲领》,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准则有———活动自由的权利;工作权;婚姻权及建立家庭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社会保障、救济与福利权;参与公共活动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反虐待,反非人性待遇与惩罚的权利……
按照我国民法规定,艾滋病病人、病毒携带者都有生命健康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隐私权。除此以外,所有尚未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以及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都享有法律规定和道德认可的其他公民权利。
1999年4月20日,卫生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
《意见》还提出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相互坦白,并接受医学咨询,婚后采取安全性行为,而且尽量避免生孩子,即便要小孩,采取剖腹产,免受母体感染,产后婴儿也应避免母体哺乳。
在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肆意报复他人或自杀的案例时有发生,曾有一名女子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扬言“要让所有男人都感染艾滋病!”并已和多人发生性关系。
据了解,全球已有70多个国家、地区立法防治艾滋病。虽然各国在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具体罪名上各有不同,有的认定为“伤害罪”、“伤害人体罪”,有的则直接命名为“艾滋病伤害罪”。但是对于将这种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恐怖行动”认定为刑事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则是共同的。在美国爱荷华州,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以重罪论处,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并可合并处以5000美元罚款。
我国现行的《刑法》没有将艾滋病列为性病(我国有关法规对故意传播性病作了惩处规定),对故意传播艾滋病也没有相应规定,专家认为这不仅是个遗憾,而且不利于打击和防止故意传播艾滋病。
今年9月7日,国务院参事室在上海召开“艾滋病立法问题研讨会”,会上首次公开提出中国有必要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正补充,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并加重给予刑事处罚。专家们还提议制定专门防治艾滋病的法律。因为艾滋病与其它性病相比,病后的结果更严重,社会危害特别大,有必要对其预防、控制、监测单独制订法律。
广东省流行病防治研究所的副所长林鹏指出,对于那些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来说,他们应遵守社会公德,尽量减少甚至停止性生活,如果进行性生活则要用安全套;不捐献血液、精液和组织器官;单独使用牙刷、剃刀等卫生用品;如遇流血,应及时对血液污染物进行消毒;不能从事生物制品生产、献血及其他与艾滋病传播途径关系密切的职业。他们有义务了解有关防止艾滋病传染和潜伏期可能发生的临床症状的信息,避免采取或改变高危行为,防止重复感染,注意调节自己的生活,尽可能增强自身免疫力或抵抗力,出现临床症状者应及时配合医生进行治疗,如实告诉医生治疗后的情况,避免传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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