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携弱智女儿状告狠心丈夫 法官辗转奔波为其争回权益
本报讯(记者 郭 晶 赵晓燕)面对单身母亲与弱智女儿合理的诉求,该怎样从法律上予以支持?面对狠心父亲几次拒绝出庭,隐瞒案件主要事实的情形,该如何决断?近日,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平阳法庭在审理一起普通离婚案件时,没有就案说案,而是本着维护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最终使弱势一方得到了法律最大程度的眷顾与关怀。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1994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在山西大学购买了房屋一套,生育女儿亮亮,而亮亮患有先天性弱智。现原告张某要求离婚,诉请亮亮随其生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并请求将房屋给其和女儿。该案第一次开庭时,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庭前提交了答辩状,要求将房屋判归其所有。主审法官认为,原告张某有稳定的收入,婚生女亮亮多年来随母生活,因此亮亮以随原告生活为宜,将房屋判归原告可使孩子有一个较好的生活环境。考虑到这些情况,法官多次联系被告,希望其能到庭调解,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经仔细阅读案卷,法官发现了一条新的线索:原告曾提到2005年原被告双方在大同以被告的名义购买过一套房屋,交纳房款5万元,但此后被告就一直隐瞒房屋情况,致使原告无法提供该房屋的相关证据。在向原告了解到该房屋的具体地址后,主审法官立即赶往大同调取购房合同以及被告近期交纳房屋物业等各项费用的凭证。
案件第二次开庭时,被告王某已搬离原住处,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做其思想工作并表示可以由其提供地址后上门送达传票,才将开庭传票送达王某处,但开庭时被告并未到庭。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亮亮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位于山西大学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位于大同的房屋归被告所有。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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