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智少女产子证奸背后的罪与罚
文/林 萧
湖南永州一名17岁的弱智少女小花怀孕12周后,才被家人发现。小花指认遭受“同村大叔”彭武性侵。家属认定,彭武就是强奸并致小花怀孕的嫌疑人。意外的是,犯罪嫌疑人彭武被警方收押20多天后,却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回家。小花的肚子一天天大起来,父母怒火攻心,他们甚至要选择“产子证奸”。(7月25日《三湘都市报》)
弱智少女遭遇性侵犯,理应得到司法机关的大力援助,然而发生在湖南永州的这起案件中,我们不仅看不到任何法治援助的迹象,甚至连受害人家属的正当要求,派出所都可以不予理会,以至于媒体报道引起关注后,案件才重新进入侦察阶段。这不能不说是法治的悲哀,也是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不作为的表现,否则,在犯罪嫌疑人彭武自己已招供的情况下,普通人都能弄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司法机关却视而不见,以至于受害人不得不选择“产子证奸”。
顾名思义,“产子证奸”,是指妇女被强奸后为证实自己确实被强奸或指控犯罪嫌疑人,自愿或被迫生下强奸犯罪嫌疑人的小孩,再通过对小孩进行相关的亲子鉴定的现象或行为。试想,女性被强奸,已经对身体和心理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再加上为了指控犯罪嫌疑人,不得不生下孩子,无疑是对女性的第二次伤害,必将形成更严重的创伤。事实证明,“产子证奸”并不可取,在医学高度发达的今天,并非只有生下孩子才可以做鉴定,比如人流术后取出来的胚胎可以做DNA鉴定,采用羊水穿刺术也能做DNA鉴定。小花的家人自然对这些缺乏了解,但无论任何,作为农民,能想到用“产子证奸”的方法来指控罪犯,实在是无奈之举。大凡司法机关能够为百姓做主,能够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产子证奸”这样看似荒唐又可笑的闹剧就不可能出现。
小花被性侵后,其家人去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答复是:没有证据,不能抓人。等到其家人找到犯罪证据,将嫌疑人彭武承认自己对小花实施了性侵害的录象交给警方后,嫌疑人被收押20多天后,却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回家,理由是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没有批捕。一个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当地的司法机关却不予追查,犯罪嫌疑人至今仍逍遥法外,如此办案不能不让人产生质疑——检察院认为的证据不足理由何在?公安机关有没有补充证据?案件的幕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按此规定,只要证实小花腹中胎儿是嫌疑人所有,即可依法按强奸罪严惩,轻而易举即可得到的鉴定结果,司法机关却迟迟没有行动,莫非非要等到“产子证奸”成为事实才能采取行动?
小花作为一名弱智少女,显然是本案中最大的受害者,嫌疑人彭武的犯罪行为如果属实,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当地司法机关一而再、再而三地推迟案件调查,甚至存在明显的不作为行为,相关责任人也必须得到严惩,才能挽回法律的尊严,使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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