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死因成谜 两份铅中毒检测报告相差716倍
刑事案结束后,死者家属要求有关部门认定王纪学死于职业病,绍兴市疾控中心拒绝对王纪学的职业病认定进行受理。疾控中心的会诊意见认为:“根据《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规定》第9条规定,诊断机构对:1.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2.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王纪学本人已死亡,同时查找资料,2004年7月8日王纪学化验检查尿铅为65微克/升,属正常范围),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受理。”
死者家属认为,王纪学虽然不直接接触铅,表面上看没有职业危害接触史,但他是个运输工,长期在各个车间行走,该公司有铅作业车间与各个车间是畅通的,不能排除其存在铅中毒的可能。绍兴市疾控中心认定的所谓健康检查未发现异常,依据的是3年前王纪学的一次体检结果,没有证据证明近3年来王纪学体内没有铅中毒。
负责办理此案的固始县外出务工人员驻盛泽办事处律师,在给县委的汇报材料中反映:“2002年~2007年,该公司一共有3位农民工突发疾病死亡(湖北、贵州、河南各一人),王纪学就是其中的一个。王纪学在这里工作了7年,每天工作时间长达十几个小时,可企业竟然未给他作过一次身体健康检查。三年前唯一作过的一次身体健康检查,还是他自己去作的,体检费也是自己出的。”
2007年8月13日,死者家属再次请求绍兴市疾控中心对王纪学血液中的铅含量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王纪学血中铅离子含量为187微克/升(正常值为88~400微克/升),没有超标。
2007年11月,河南省固始县南大桥乡人民政府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国家法医毒物病理鉴定机构——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王纪学死因与铅中毒的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2007年11月13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认为:王纪学血液中检出铅离子含量为134000微克/升(正常值为88~400微克/升),超标335倍,超过绍兴市疾控中心认定王纪学血液中的铅离子含量187微克/升的716倍。根据对死者王纪学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本次毒物分析结果,综合分析认为王纪学生前有慢性铅中毒。文献记载,慢性铅中毒可致高血压病,送检脏器检见心、肝、脾等器官细小动脉硬化,心肌肥大,表明王纪学生前患有高血压病,不排除其高血压系铅中毒所致。根据对送检脏器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慢性铅中毒多器官损害的特点,临床资料及毒物分析结果,鉴定结论:王纪学是在慢性铅中毒致心、肝、肾等器官功能障碍的基础上,因急性心脏功能失代偿而死亡。
死者家属拿着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报告,找到厂方索赔。企业手持绍兴市疾控中心的检测报告和绍兴市卫生局《关于王纪学死亡原因的分析意见》表示,这是我们绍兴当地的科学结论,企业没有理由赔钱!
死者家属向绍兴市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汇同公司,要求赔偿52万元。
起诉书称:“汇同公司是一家涉铅的有毒高危企业。王纪学在被告单位工作,被告未依照规定按时为其进行体检治疗,也没有按规定对车间工作场所进行规范、科学的设置,铅尘严重超标,导致王纪学长期处于慢性铅中毒状态,直接导致了王纪学的死亡。
“司法鉴定检测和绍兴疾控中心检测报告相比,检测结果竟然相差716倍,这说明绍兴市卫生部门在检测时并未反映真实情况。从时间上看,绍兴市卫生局出具认为王纪学之死与铅中毒无关的分析意见是在2007年6月15日,而绍兴市疾病控制中心出具对王纪学的血铅检测报告是2007年8月20日。原告认为,绍兴市卫生局是绍兴市疾病控制中心的上级单位,绍兴市疾病控制中心不可能用本次检测结果推翻其上级单位的有关结论。虚假的医疗鉴定,是导致本案被害人至今无法申请工伤、职业病认定,并获得应有赔偿的关键。”
庭审中,原告方除了提出50多万元赔偿外,还就当地卫生部门所出具的王纪学之死与铅中毒无关的结论提出异议,并表示将通过其它司法途径解决。
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供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做出的王纪学之死与铅中毒有关的结论持异议,称是原告单方面委托,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可是,王纪学尸体在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做出王纪学之死与铅中毒有关的结论后已经火化,重新鉴定成了一句空话。
庭审中,河南农民工王纪学之死究竟与铅中毒是否有关,成为本案焦点。
日前,本案二审期间,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多次调解,王纪学的家属领到了企业偿付的20万元人身损害补偿款。(胡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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