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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耐药患者归入慢病中心

发布日期:2014-11-10 03:33:53 浏览次数:1595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余海蓉)昨天,市卫计委下发新的《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疑似耐药肺结核患者和耐药肺结核患者,应转诊至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管治。

根据《办法》要求,凡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诊断后,要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录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不能实行网络直报的单位也要在24小时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寄/送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收到后,要在2小时内网络直报。

《办法》对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转诊进行了规范。非耐药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应转诊至患者现居住地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需要住院治疗的转诊至市第三人民医院或住院部设有感(传)染科的医院。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疑似耐药肺结核患者,应转诊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经诊断,不需住院治疗的,由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负责管冶;经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市慢性病防治中心应将患者转诊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病情稳定符合出院条件的,市第三人民医院应将患者转回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管治。

市第三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的耐药肺结核患者,原则上应转诊至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管治,如患者自愿继续在该院治疗的,市第三人民医院应按深圳市耐药结核病患者管治要求对患者进行管治,同时将患者的管治信息转送至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

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指定专人对转诊后未到指定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的患者进行追踪。

《办法》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如果存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漏报、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或是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追踪、接诊肺结核患者;或是故意泄露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隐私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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