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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肺结核介绍

发布日期:2014-11-07 18:09:14 浏览次数:1595

妊娠合并肺结核是高危妊娠的一种。肺结核是由结核杆菌引起的呼吸系统慢性传染病,其病理特点是结核结节、干酪坏死和空洞形成,其临床表现有低热盗汗乏力消瘦咳嗽咯血等症状。近年全世界结核病发病率有所回升。美国疾病控制中心报告1985-1992年育龄妇女结核病发殶率增加41%,我国1990年调查资料表明,活动肺结核患者有57.2/10万人。结核病发殶率增加主要与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严重耐药结核杆菌的迅速增加有关。因此,妊娠合并结核病的诊断、治疗不容忽视。

影响肺结核患者除非同时有生殖器结核,一般不影响受孕。通常认为非活动性肺结核或病变范围不大,健康肺组织尚能代偿,肺功能无改变者,对妊娠经过和胎儿发育无大影响,而活动性肺结核妇女妊娠或致流产、胎儿感染、胎死宫内,尤其是已有肺功能不全者,妊娠分娩会加重其病情,甚至引起孕产妇死亡。围生儿死亡率高达30-40%。结核病孕产妇在产前及产时均可将结核菌传染给胎儿,引起围生期感染。

妊娠对结核病的影响看法不一,有认为早孕出现恶心呕吐食欲不振影响孕妇营养,妊娠时能量消耗过大,分娩时体力消耗,产后压骤然降低,膈肌下降,可使活动性肺结核发生的危险性增加。也有认为妊娠期新陈代谢增加,胎盘产生大量激素,可增加母体抗病能力,并加快营养物质的吸收,随着宫体增大,膈肌上升,皆有利于结核病灶的稳定和恢复。

诊断

主要依靠病史、症状、体征等诊断。孕妇有低热、消瘦、乏力、盗汗等症状,应做结核菌素试验、胸部X线摄片、胸部CT检查和痰抗酸杆菌的培养以明确诊断。

防治

1、加强宣教,做好卡介苗的接种工作。在肺结核活动期应避免妊娠;若已妊娠,应在妊娠8周内行人工流产,1-2年后再考虑妊娠,既往有肺结核病史,或与结核患者有密切接触史,均应在妊娠前行胸部X线检查,以便早期发现及处理。

2、加强产前检查:增加产前检查次数,以便在治疗期间及时了解病戸变化和及时发现妊娠期并发症。

3、一般治疗,适当休息,供给高蛋白,多种维生素的富含矿物质的食物,及时治疗早孕反应和妊娠剧吐。

4、药物治疗:活动性肺结核应尽早联合用药,但应注意药物对胎儿有毒性和致畸作用。妊娠早期合并肺结核时,应产选异烟肼和乙胺丁醇,副反应小。妊娠3个月后,联合应用异烟肼和利福平具有较强的杀菌效果,可缩短疗程。应用异烟肼,应给予维生素B6,以防发生未稍神经炎,服利福平时,应注意肝损害。

5、手术治疗:妊娠期间一般不做肺结核的外科治疗。对于反复咯血,空洞久治不闭且病灶局限者,为避免病情恶化,酌情在妊娠前半期进行手术治疗。

6、产科处理:活动性肺结核或曾行肺叶切除的孕妇,有效呼吸面积减少及血氧分压降低,易使胎儿缺氧,应在预产期前1-2周住院待产。如无产科指征,以阴道分娩为宜,若需剖宫产,麻醉应选用硬脊膜外持续阻滞,术中酌情行输卵管结扎术。分娩进尽量避免屏气用力,以防止且泡破裂,病灶扩散和胎儿缺氧,可适当选用手术助产,缩短第二产程,并预防产后出血产褥期需增加营养,延长休息时间,活动性肺结核产妇应禁止哺乳,严格与新生儿隔离,以减少母体消耗及防止感染新生儿,新生儿要及时接种卡介苗,应在产后6周及3个月,行肺部X线复查,以了解肺结核病灶的变化,因肺结核有可能在产后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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