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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可获补偿

发布日期:2014-11-07 16:56:51 浏览次数:1595

楚天金报讯 金报讯 记者余梅 通讯员曹勇杰、陈瑾报道:昨日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我省出台《湖北省提高农村居民耐多药肺结核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各统筹地区将从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我省农村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可享受新农合重大疾病补偿待遇。

该方案规定,凡第一诊断为耐多药肺结核参合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疗程24个月)治疗,实行单病种限额付费,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新农合重大疾病补偿待遇。住院治疗费最高限额付费标准为12000元/例。

同时,医疗费用在最高限额标准内的部分新农合按70%补偿,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按照上述比例补偿产生的补偿额,计入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报。患者出院后继续在门诊进行注射或口服药物治疗的费用、定期检查费用、并发症和不良反应处理的费用等由各统筹地区纳入当地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定额补助管理,定额标准为每月400元左右,总疗程不超过24个月。

根据《方案》规定,患者申请享受该新农合重大疾病补偿,需经过县级结核病诊治定点医疗机构筛查和耐多药肺结核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后,由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本方案实施前已经在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实施规范化治疗但尚未治疗结束的住院(或门诊)参合患者,在方案实施之后产生的医疗费用经过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后可一并纳入本实施方案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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