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内染肺结核谁来赔偿
看守所内染肺结核谁来赔偿【我要纠错】【字体: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稿件来源: 法制文萃报——法制网发布时间:2013-09-10 08:40:25
看守所内染肺结核谁来赔偿
近日,《法制文萃报》收到来自读者陈玉祥的情况反映,称他20年前蒙冤受屈,给其个人及家庭都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但在之后长达20年的时间里,他合理的国家赔偿请求却始终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
事情是否像陈玉祥说的那样严重?《法制文萃报》记者亲赴事件发生地——辽宁省阜新市进行调查。虽然期间也经历了一些困难,如造成陈玉祥人生悲剧的当地公安机关的不予配合、时间漫长物是人非等等,但整个事件脉络已大体梳理清:1993年,因一起简单的故意伤害案,陈玉祥先是失去人身自由,被公安机关错误羁押了791天,接下来,他的人生轨迹被彻底改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他不幸被传染了重度肺结核,现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整个家庭也陷入了贫困。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有一个和睦的邻里环境,生活也会变得美好。但陈玉祥的悲剧就是因为一起邻里争端引起的。据陈玉祥讲,他是当地煤矿的矿工,同时家里也开了个小卖店补贴家用,而其邻居徐某某也开了个小卖店。1993年初,徐家多次张贴商品减价处理表,陈玉祥怕影响自己生意,于是也在附近的煤棚墙上张贴商品减价处理表,但徐家人多次撕掉陈玉祥贴的减价处理表。1993年2月5日下午4点多钟,陈玉祥拿着锤子又向煤棚墙上钉减价表时,被徐某某的女儿徐某发现,徐某当场把减价表撕掉一个角,陈玉祥十分生气,徐某某闻讯赶到,与陈发生争执。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陈玉祥将徐某踢伤,用锤子将徐某某打伤,但陈玉祥对记者表示,当时并没有将徐家二人打伤,只是和徐某某互相推搡了几下。
相关资料显示,阜新市海州区公安分局1993年4月12日作出鉴定:徐某某(父)为重伤害,徐某(女)为轻伤害。1993年6月16日,陈玉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区公安分局收容审查,1994年1月28日经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1月27日由海州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4月25日以被告人陈玉祥犯故意伤害罪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徐某某及其女儿徐某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海州区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玉祥因小事而持械伤人致徐某某重伤、徐某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于二被害人的赔偿要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但考虑到陈玉祥家庭生活困难、无力赔偿,判决陈玉祥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相关程序的合法性,记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本案中,公安机关对陈玉祥采取了收容审查的手段。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对那些在刑事拘留时限内无法查清主要罪行和取得必要证据的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性行政审查措施。按照1979年刑诉法,陈玉祥被收容审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需要查明被收审者的身份及作案事实等,羁押时间最长可达3个月。但在本案中,陈玉祥于1993年6月1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区公安分局收容审查,直到1994年1月27日由海州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这中间经历了7个月的羁押时间,也就是说,陈玉祥被超期羁押了4个多月。
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废除了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收容审查制度。从现在看来,1997年刑诉法中废止收容审查制度是非常明智的决定。
对一审判决,陈玉祥觉得冤枉,他认为此案没有造成后果,不构成犯罪,于是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之后,阜新市中级法院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对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徐某某及其女儿均为轻微伤,据此,陈玉祥的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故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陈玉祥对徐某某造成重伤,对徐某造成轻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994年12月20日,裁定撤销原审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之后原审法院于1995年1月6日将本案退回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又将此案发回海州区公安分局。
按照常理,公安机关应对此案进行补充侦查,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则应予以撤销立案,但令人不解的是,此后这起案件一直没有任何音信,陈玉祥则继续被关押在阜新市看守所,直到1995年8月4日陈玉祥被诊断出感染肺结核,看守所才于8月9日出具释放证明书,将陈玉祥释放。而海州区公安分局直到1995年11月18日才作出回应,依据省高院法医的鉴定结论,认定陈玉祥不构成故意伤害,并经市、区两级政法委评议决定,对陈玉祥予以释放。
依据1979年刑诉法规定,对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但记者了解到,从1995年1月到11月,这10个月时间里陈玉祥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若不是因陈在看守所内被诊断出肺结核于1995年8月9日释放,他可能还要在看守所内度过不短的时间。
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1979年刑诉法只规定了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但是却未对退回的次数加以限制。本案中,相关机关可能利用了法律的漏洞,采取多次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提交检察院的手段将陈玉祥控制在看守所内。对于这一点,立法机关总结多年经验教训,已经在1997年刑诉法中作出修改规定: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并限制了嫌疑人的羁押时间。
从1993年6月11日至1995年8月9日,陈玉祥共被羁押了791天,在这期间,其人身权利遭到严重的侵犯,更为严重的是,在看守所内关押期间,陈玉祥被传染了肺结核,致使其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整个家庭不但失去劳动力支柱,更由于为治疗陈玉祥的肺结核花光了所有积蓄,但病仍未治好。
本案中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海州区公安分局三机关曾在1999年3月31日出具了一份《国家赔偿事件协议书》,其中仅对羁押期间的损失进行赔偿,且赔偿标准极低,错误羁押791天仅仅赔偿平均工资7641.34元,对精神损失只是为陈玉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因看守所的过错导致的陈玉祥患病的赔偿却只字不提。陈玉祥不服三机关作出的赔偿协议书,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三机关为其安置工作,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45.3万元,其中工资10.8万元,住院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补助费以及今后继续治疗费10.5万元,精神补偿费20万元。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作出决定,由海州市人民检察院、海州区人民法院赔偿受害人陈玉祥被羁押791天的赔偿金13574.96元;赔偿受害人患病取保候审期间医疗费1885.45元,两项合计15460.41元,两赔偿义务机关各承担7730.21元;驳回陈玉祥的其他请求。走投无路的陈玉祥又向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都被驳回。陈玉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纠正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海州区公安分局的错误行为,并得到自己应有的赔偿和补偿,从此踏上了漫漫的上访之路。但到本文发稿为止,已过去将近20年,他的主张仍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
当我们重新审视陈玉祥一案时,一个关键点在于陈被传染肺结核的案情。公安机关承认陈是在押期间患病,但是无法确认如何感染该病。其实,从医学常识可以得知,肺结核是一种慢性传染病,陈玉祥在看守所内被传染,说明看守所对羁押人员的体检审查不严格,致使患传染病人员关押其中,最终导致陈玉祥被传染。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存在严重过错,其对陈玉祥的错误羁押并导致其感染肺结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关于这一点,记者曾试图对海州区公安分局进行采访,但该机关以需要公安部的采访许可为前提,拒绝接受采访,即使在记者再三要求下,仍坚称,至少需要辽宁省公安厅的采访许可才可以。就此,一次正常的采访已演化成菜市场式的讨价还价。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后发现,依据当时的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逮捕的决定机关和一审判决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本案中,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海州区公安分局的赔偿义务,都无可逃避。
此案发生在1993年,当时我国非法羁押、超期羁押现象非常普遍,甚至一度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难题。它严重削弱了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弱势地位更加恶化、权益失去保障。在调查陈玉祥案件的同时,记者不禁联想到当年的赵作海案。经过河南省高院的再审,赵作海案被认定为一起冤案,他被宣告无罪,并得到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陈玉祥案堪称赵作海案的翻版,但本案当事人却比赵作海更加不幸,赵作海被释放时身体状况良好,而陈玉祥却因感染肺结核而丧失了劳动能力。
人生能有几个20年?陈玉祥对记者说,这漫漫“上下求索之路”,他看不到尽头,也越来越没有信心认为自己残破的身体能等到公正来临的一天。对此,记者深以为憾,同时也希望那些有错不纠的司法机关能够认真思考一个问题:党的群众路线不只是个口号。不能解民忧,反而添民愤,这样的主政者能当长久吗?
来源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