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发现先天心脏病 父母状告产检医院
2008年12月,王娜(化名)怀孕了,一家人非常高兴。为了生一个健康可爱的小宝宝,王娜自2009年1月开始,就到任丘市某医院做B超检查,直到孩子出生前,她一共在这家医院做了6次B超检查,每次检查医院均称胎儿正常。
2009年9月14日,王娜在这家医院顺利生下女儿,经医生检查,称母婴一切正常后出院。孩子5个月时,王娜发现女儿咳嗽,并伴有多痰气喘,一家人赶紧将孩子送到华北石油总医院检查。经检查诊断,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法鲁氏五联症。医院建议其到北京专业医院治疗。经过两次在北京住院治疗,孩子病情好转。王娜在心疼孩子的同时,对为她负责产检的任丘市某医院异常愤怒。她认为,依据现有的医学设备和医疗水平,这家医院应该能发现胎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是由于医院的过错,使自己失去了优生优育的选择。王娜一家请求法院判令这家医院赔偿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种费用8万余元。对此,被告任丘市某医院却认为,对于王娜女儿的病情,被告不存在医疗过错,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任丘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任丘市某医院的资质及超声检查范围,不包括胎儿的其他多种心脏畸形。对王娜孕期内常规检查未查出胎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不存在医疗过失。但是,医院在对王娜孕期内常规检查过程中,应该书面告知孕妇王娜本单位超声资质和范围,对超出其超声资质和范围情形,也应告知王娜,由其决定是否到上级医院进行系统筛查胎儿畸形、疾病。
因任丘市某医院没有履行该告知义务的不作为行为,故与王娜女儿的畸形出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任丘市某医院的这种行为,使王娜丧失了是否中止妊娠的选择,给王娜女儿及其父母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任丘法院判决任丘市某医院赔偿王娜一家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任丘法院法官刘海河表示,本案涉及产妇“生育选择权”。孩子出生即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给王娜一家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这是毋庸置疑的,有的将此种情形称为“不当出生”,也就是由于被告医院未尽告知义务,使王娜夫妇生出了不该出生的女儿,让他们失去了是否终止妊娠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是法律赋予妇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现代医学对疾病的认识是有限的,在临床实践中必然会导致一定程度的误诊、误治。但在这里误诊、误治不等于过错。但同时,医院也不能将此作为开脱责任的“护身符”,其必须对自己的疏忽进行自省,其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负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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