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關於控制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的決定
為了控制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簡稱“非典”)在上海市的傳播,防止“非典”的蔓延,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上海市實際情況,在控制“非典”傳播期間,作如下應急決定:
一、上海市預防和控制“非典”工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非典”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
市人民政府為控制上海市“非典”疫情,可以根據預防和控制“非典”預案,依法采取必要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包括對特定的人員、區域、場所、單位等采取醫學觀察、隔離以及其他應急處理措施。
二、預防和控制“非典”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屬地化管理原則。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控,認真落實國家和上海市預防和控制“非典”的各項措施。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統一安排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預防和控制“非典”的具體工作。
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關於預防和控制“非典”的規定,服從本地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指揮和管理,落實預防和控制“非典”的措施,配合居(村)民委員會的預防和控制“非典”工作。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聘任防範非典監督員,承擔社區預防和控制“非典”的工作。防範非典監督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需要隔離治療的“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和需要接受醫學觀察的與“非典”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對可能受到“非典”危害的人員,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在診斷“非典”病人或者就“非典”流行病學依法持證進行查詢、檢驗、調查取證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病情以及其他相關的真實情況。不予配合,隱瞞病情或者其他相關真實情況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具體罰款數額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防止“非典”的醫源性感染和醫院內感染。
四、鐵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保障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保證防治“非典”物資的運輸暢通。
鐵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出入上海市的交通工具和人員的查驗,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受查驗者應當如實填報有關情況,不得逃避查驗,不得隱瞞真實情況;逃避查驗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具體罰款數額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公安、物價、工商行政、質量技術監督、衛生、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切實維護社會秩序,加強市場監管,對利用“非典”散布謠言、發布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哄抬物價或者從事其他欺騙性商業活動,辱罵、毆打醫務人員和執法人員的,依法予以懲處。
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或者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非典”傳播的隱患,有權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履行“非典”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有權舉報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況。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對經查實的舉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八、違反本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終止日期由市人大常委會另行公布。
來源:東方網
来源网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