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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诊成感冒出人命 黑医一审领刑11年

发布日期:2014-10-23 09:41:47 浏览次数:1595

出事的时候,小广只有2岁8个月大,其父母都是在柳务工人员。2008年4月28日下午1时30分,小广的母亲见儿子生病发烧了,立即带上小广到柳南区龙屯村的一家私人诊所求医。小广的父亲随后赶来。

接诊医生石某诊断小广患了感冒,并给小广注射了“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柴胡注射液”和“利巴韦林注射液”,同时开了内服药6包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5包用白色卫生纸包装的药粉。据小广的母亲说,她和丈夫带着儿子回家,一路上小广又开始呕吐,回家喝了两口水还是吐,情况未见好转。当日下午2时许,小广的母亲看到儿子病情加重,再次返回石某的诊所治疗。

石某见情况不妙,赶紧与小广的母亲一起,将小广送往附近的博爱医院抢救。到达博爱医院的时候,小广已经重度昏迷,最终于当日下午5时15分死亡。当晚,公安机关将石某抓获归案(今报2008年4月30日曾报道)。柳州市卫生部门紧急调查,发现石某曾在2005年6月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被责令停止执业;而此案案发后,石某依然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石某向警方供述,他从1997年9月开始租用柳南区龙屯村的房屋开办私人诊所,10年来一直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他本人也没有医师执业资格。

经过两次司法鉴定,2009年6月,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得出结论:小广应当诊断为细菌性支气管肺炎,经治疗终因合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病情严重、病情进展迅速是导致小广死亡的主要原因,而石某在对小广的诊治过程中,医疗行为不符规范,未尽注意义务,以致未及时发现小广病情的严重性,未能及时救治或转上级医院治疗,该过错与小广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柳南区法院一审认为,石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医疗业务活动,造成就诊人小广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死亡鉴定认定,石某的医治行为不符合医疗规范,未尽注意义务,未及时发现小广病情的严重性,以致未能及时送至正规医疗机构治疗,贻误抢救时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刑事责任,应当认定石某的非法行医行为构成刑法规定中“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情节。石某的犯罪行为,还造成小广父母亲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南国今报 记者 杨建林 通讯员 陈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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