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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过敏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4-10-01 02:03:18 浏览次数:1595

李先生在医院输液治疗感冒,不想却被接诊的甘肃省红十字会黄河医院“治”成了急性肾衰竭,生命垂危,后虽保住了性命,但因此留下的后遗症却导致其短期内不能生育。1月22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兰州首例因青霉素过敏而引发的人身损害案赔偿案件。目前,这笔共计9.1万余元的赔偿金已基本执行到位。

2005年3月12日,家住兰州市的李先生因患感冒到离家较近的甘肃省红十字会黄河医院就诊。经接诊医生检查后,确诊其患有呼吸道感染,决定输液治疗。在开药时李先生告诉医生自己有青霉素过敏史,医生遂开具了处方为口服芬必得等药品,并静脉点滴头孢塞肟钠(三天)等药液。随后,李先生遵照医嘱在该院门诊部输液。液体输了一半时,李先生感到头痛加剧并出现发冷、发热症状,立即将情况告知值班医生,但医生说正常,叫他继续输。次日下午,李先生再次到该院继续输液时,发热症状加剧并伴有强烈的恶心腹胀和头疼等不良反应,但值班医生在查看后说没问题,护士也以无权处理为由要求将液体输完。当晚6时许,李先生等到给自己接诊的医生上班后,将不良反应的情况告知对方,但医生并没有重视,而是开了些口服药让其回家服用。由于当时感到自己发热、头痛、腹胀反应很严重且站立不稳,李先生便提出住院观察治疗的要求,但该医生认为没必要住院,让其回家用冰毛巾物理降温就可以了。回家后,李先生发烧心慌、烦躁和失眠等症状加剧,3月14日凌晨1时,李先生叫家人到黄河医院找正在值班的接诊医生询问,该医生遂开了些安定片给他服用,并说天亮后让李某继续再来输液。14日上午,已处于半昏迷状态的李先生被送往省人民医院急救,被确诊为:药物过敏间质性肾炎、急性肾衰竭。经抢救21天后脱离生命危险。在抢救过程中,院方连续下发了其病重及病危通知书,出院后要求李先生遵医嘱全休一年并使用相关药品。

为了讨回公道,李先生一纸诉状将该民营医院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头孢塞肟钠和青霉素属同类抗生素,使用时很容易发生过敏反应,故使用时有严格的规定。原告在被告医院就医时,已告知医生其有青霉素过敏史的情况,但被告医生仍使用了头孢塞肟钠。期间,原告因症状加重并伴有腹胀、恶心、呕吐,而经其他医院抢救治疗后脱险,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伤害,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相应的精神损害。被告辩称其在诊疗过程中,未给原告使用头孢塞肟钠药液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并对其医疗行为与原告受到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据此,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黄河医院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未能就其医疗行为与原告李先生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事实提供有效证据,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驳回了被告上诉,维持了原判。在终审宣判后,由于被告医院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李先生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经城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这笔赔偿金已基本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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