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老板帮忙输液 患者过敏休克而亡
兴国讯 明知自己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却给他人开处方打针,造成患者死亡。4月6日,兴国县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李爱萍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李爱萍在兴国县江背镇圩上开了一家药店。2009年8月1日9时许,李某因感冒发烧,前去李爱萍处看病。李爱萍在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仍然为被害人李某开处方、打针、输液。在输完液后约12时许,被害人李某昏迷在被告人李爱萍药店的卫生间内。李爱萍积极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抢救,后送江背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因过敏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爱萍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家属的经济损失24万元,被害人李某的家属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李爱萍免予刑事处罚和从轻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爱萍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李爱萍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李爱萍在犯罪和他人报警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李爱萍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胜海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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