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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体检不得查乙肝
作者:飞华健康网 发布日期:2013-12-11 11:24:55 浏览次数:1 标签: 5年以上 压力 

2011-05-05 09:32:28 来源:长江商报 关键词:乙肝 " target="_blank" style="color:#FF0000">乙肝 

长江商报消息 (胡梦)目前,正值劳动者特别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签约的高峰期,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昨日,省卫生厅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我省还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自愿查乙肝要发独立报告

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体检项目和体检表格,明确区分就业体检和其他健康体检。

各级卫生部门都要设举报电话

省卫生厅介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按照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违反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将进行处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要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凡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省级对地市级、地市级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设立、公布及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和检查。

文章转载于:飞华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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