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染肝炎医院赔患者一万多
楚天金报讯 一起医患纠纷案中,患者坚持认为因在医院输血而感染肝炎,而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认为,两者之间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医患纠纷拖了7年,在检方调取新的证据提出抗诉后,法院最终判决丙肝与医院的输血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院该赔偿。昨日,武汉市检察院披露这起官司的细节。
1994年1月,武钢机制公司退休职工韩某因胆石症在武钢医院施行胆囊切除术,术中曾输B型血400毫升,同年4月9日出院。1999年开始,韩某常感到身体疲劳,且双下肢水肿。2004年6月,经武钢医院确诊,韩某患有病毒性肝炎。次月,韩某到武汉同济医院复诊,医院诊断其患有慢性丙型肝炎。
之后,韩某得知,输血是传播丙型肝炎的主要途径,他认为自己染上丙肝与1994年在武钢医院手术时的那次输血有关,于2004年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因输血而感染丙型肝炎的潜伏期为180天。韩某1994年因手术输血,2004年被确诊为患有丙型肝炎,其间历时10年多,依此不能认定其所患丙型肝炎与输血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
韩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但仍被以几乎相同的理由驳回其上诉请求。
判决生效后,2008年9月,韩某向武汉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审查过程中,检察官从湖北省卫生厅调取了一份新的证据,即《卫生部关于输血诉讼案件有关技术问题请示的复函》,“丙型肝炎的潜伏期因受患者的免疫力、病毒毒力以及感染程序等因素的影响,不同个体之间可能出现较大的差异,一般为20天-180天,平均60天。同时约有75%的感染者不出现临床症状而成为长期丙型肝炎病毒的携带者。”检察官因此认为,法院认定医院的输血与感染肝炎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属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经检方抗诉,法院重新审理此案,认定由武钢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推定韩某所患丙肝与武钢医院的输血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011年10月,法院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判定由武钢医院赔偿韩某治疗费用900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记者沈度 通讯员周晶晶 罗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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