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曾打赢羊水栓塞医疗纠纷 为患方维权支招2
关于医疗纠纷鉴定中“羊水栓塞”诊断是否可以成立的问题,早在13年前就引发过较大的讨论。
《临床误诊误治》杂志2001年第3期刊发《一起羊水栓塞纠纷案的始末》,以及2002年2月第15卷刊发《本例司法鉴定羊水栓塞的认定不可成立》,其中的讨论都认为现实中“羊水栓塞”的发生率极低,并且需要病理诊断证明。
产妇因“羊水栓塞”死亡与由于其他因素导致死亡,对于医患双方究竟有何意义?为什么大量医疗纠纷中产妇死亡原因几乎都被医方诊断为“羊水栓塞”呢?
徐福云和王雪律师说,这是因为“羊水栓塞”疾病大多是患者自身疾病所致,其发生突然,死亡率极高,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尚无有效的治疗办法。所以,由于“羊水栓塞”导致产妇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医方基本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
由于孕产过程中的高度保密性、患方医学信息的不对称性、患方取证的困难性等诸多因素,一般情况下,医方诊断患者为羊水栓塞死亡后,患方很难推翻该诊断,大多数鉴定机构也难以对这类案件作出否定的诊断意见。
孕产妇分娩死亡原因被医方诊断为“羊水栓塞”后,医疗纠纷过程中一般对患方是非常不利的,大多也难以获赔。患方科学应对医方的“羊水栓塞”诊断,则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由此,徐福云、王雪律师提出六项建议:
1.如果抢救过程已被诊断为“羊水栓塞”,对于已经进行中心静脉插管的患者,患方应当坚持要求医方通过该导管抽取中心静脉血两份。一份由医方检验查找中心静脉血中的羊水物质,一份患方找其他医疗机构查找羊水物质。如果患者没有中心静脉插管,则至少要抽取外周静脉血进行羊水检查。
2.若存在子宫切除的情况,患方应当在手术同意书中增加一条患方意见,要求医方在子宫病理切片中进行羊水物质病理检查,并要求医方保存子宫大体标本一年。
3.如果患者死亡,建议患方同意尸体解剖,并与医方及尸检机构达成书面协议,大体标本(特别是肺脏标本)保存一年,以便出现尸检不利结果时可能复检。
4.患方若实在无法接受尸检,至少应当同意在患者死亡后立即进行心腔穿刺,抽取心腔血查羊水物质,并且这种操作应当在患者死亡后立即进行。
6.及时寻找资深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咨询医疗纠纷处理的完整科学方案。(本报记者 林靖)
[责任编辑:何映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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