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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红斑狼疮为何应行流引产术

发布日期:2014-11-02 07:44:22 浏览次数:1600

红斑狼疮的妇女不适合妊娠,主要是指那些心脏、肾、血管等多脏器受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病人口此类病人往往心、肾功能低下,妊娠、分娩会使病情恶化。恶化多发生于妊娠14周前后及产后期。

红斑狼疮的孕妇与搪尿病孕妇相似,由于孕前就已存在心血管的病变,所以妊娠后,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发生机会增多,并且轻易出现胎盘早期剥离及产后出血。特别是狼疮性肾炎在妊娠期对孕妇与胎儿均有较大的潜在危急,肾功能衰竭是孕妇死亡的原因之一患红斑狼疮的孕妇,流产早产死产发生率很高,且可引起新生儿红斑狼疮,先天性心脏病

红斑狼疮病人妊娠期间常用类固醇药物和免疫抑制剂操控病情,类固醇药物在孕早期对胚胎影响尤为卓著,可导致胎儿发育障碍,即肾上腺皮质功能抑制、免疫反应抑制、免疫球蛋白合成减少、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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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原因,妊娠合并红斑狼疮者应及早施行流产、引产术。对生育有强烈要求者,在下列情况下是可以考虑连续妊娠的:1、病情处于稳定期;2、无红斑狼疮所致的严重多脏器病损,无明显心、肾功能不良;3、不存在类固醇药物的严重副作用,也未应用免疫抑制剂。

以上是我院专家对“妊娠合并红斑狼疮为何应行流引产术”"的介绍。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了。如果您还想更多的相关知识,或有什么疑问,可点击在线咨询与我院在线医生进行交流,欢迎您的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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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德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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