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去哪儿
健趣网登录 关闭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已选疾病:
当前状态:
希望了解:

八斤胎儿肩难产受伤

发布日期:2014-11-18 04:31:40 浏览次数:1600

怀胎七月起,阿莲不时到家附近某家医院检查,胎儿健康安好,只是她的肚子格外大,最后一次产前检查显示,她的腹围有110厘米。

2009年11月,阿莲已怀孕快39周,临近产期。一日,阿莲觉察羊水可能破了,赶紧上医院。医生初步诊断,“胎膜已破,宫口未开”。

此时,病历上登记的腹围变成“100厘米”,阿莲也没在意。一系列检查后,医生判断可自然分娩,阿莲和家属便在《产科知情同意书》签下“了解病情、要求阴道分娩”。下午2时,超声波检查报告出来后,医生认为阿莲出现了不规则宫缩,建议用催产素催产。在医生的指导下,阿莲又写下“了解病程、要求催生”。随后,阿莲被送入产房静滴催产素。药效一起,阿莲腹痛剧烈,进入产程。不料,当数名医护人员正忙着助产时,一医生走进产房,见阿莲腹围巨大,连连指责她不应阴道分娩。医生要求阿莲一定要在《知情同意书》加写“拒绝剖宫腹产”。

“你们早就该知道胎儿大啊!这会才说会难产?还要我签字说自己不愿剖腹?”躺在产床上阿莲忍着痛抗议,不愿签字。见此,医护人员都停下手头工作,不再助产。而此时在催产素作用下,宫口已经全开,阿莲生怕再拖下去,孩子有生命危险,只好屈从签字,医护人员这才恢复助产。

折腾到晚上8时,阿莲终于生出白白胖胖的儿子来,足足八斤多。一家人刚还没为来之不易的小生命高兴多久,就发现男婴右肢不能活动。

随后,医院告知,因胎儿巨大肩难产,男婴患产伤性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婴儿被转到儿科治疗半个多月,又被送到省妇幼医院。

出院后,阿莲多次带着孩子去省妇幼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前前后后住院一百多天,耗钱耗精力,孩子病情终于日渐好转。现在,小男孩已能跑能跳了,肩膀仍然会不自然晃动,阿莲一家人心疼不已,又怒气难平。

这两三年时间,阿莲和医院不断交涉,始终无法达成和解,只好向增城市法院提起诉讼。阿莲向法院说明上述情况,基本得到认定。

阿莲提出,此事故是医生失职所致,医院错记实际腹围,误判可自然分娩,还错上加错使用催产素,孩子遭疼,家人生活混乱,医院应赔偿经济损失与精神抚慰金共12万多元。

对此,医院驳称曾建议剖宫产,但产妇家属强烈要求阴道分娩;家属明知胎儿巨大可能出现肩难产,却对再三劝说置若罔闻。“患者的选择必须被尊重。”医院表示只能尽最大努力保障母婴安全。

医院认为,肩难产和并发症本身就难以预测,国内还有剖腹产也出现臂丛神经损伤的报道。即便是技术高超的医师,也难以避免出现并发症。这事故,是胎儿本身因素所致,与“使用催产素”等医疗行为无关,拒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同意委托广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简称广医鉴定办)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三个月后,医院总算将材料交齐,阿莲却认为医院篡改住院记录,比如,多次记录为胎儿体重4.750千克,住院病历变为“估计胎儿体重3.8千克”。此外,病历还多出“胎儿过大,分娩过程中易发生肩难产、锁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等,表示理解”等内容。

因医患双方对病历的真实性有异议,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鉴定都没法进行,广医鉴定办决定中止鉴定,其他鉴定机构也拒绝鉴定。

据统计,2009年至2011年,广州中级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数分别为797、988、1437,2012年仅半年就已经过千。医疗纠纷案量攀升,又因专业性较强,办理难度大。此案主审法官陈丽红说道:“其中,产科纠纷尤为复杂。”医院时常会遭遇篡改病历证据的指责,而家属常因“签署知情同意书”而无话可说。责任过错,究竟如何认定的?陈法官解释,医院应举证无过错,否则即使有患者签署的同意书,也不能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患举证责任分配作了明确的规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应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行为是否导致了损害结果,核心证据往往是病历资料,但因医疗机构单方监管病历,掌握更多医疗信息,病历的真实性常常难以保证、难以印证。审理此类案件,要求对病历资料真实性进行细致分析。

本案,医院未在双方见证下将病历档案进行封存,其中有一份的病历续上“胎儿过大,分娩过程中易发生肩难产、锁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等,表示理解”,材料显得不可靠,无怪乎医院被指责篡造记录,致使医疗事故鉴定不能进行,医院失去了无过错的证据。

病历资料证据效力弱化情况下,“家属已知风险、强要顺产”的说辞无法得到证实。综合其他证言与事实,医院本应知道阿莲胎儿较大,却没有取最佳的接生方案,可认定有明显过错。

“即使患者‘知情’,签署同意书,医院也有责任风险。”法官认为。患者或家属有权知晓、理解自己或家属的病种、病情、医疗风险等,并对医疗措施进行决定取舍。

但现实中,医患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知情同意权转化成实有权利往往大打折扣。很多情况下,患者往往只能唯医生马首是瞻、唯医嘱是从,根本就没有知晓和选择的权利,医患侵权往往就是这样发生。如本案,阿莲依照医嘱,屡次签下“了解病情、要求阴道分娩”等字样,最后成为医院免责理由。

医生是专业人员,患者就医就是为了寻求专业帮助,医生有义务为患者选择最佳的治疗方案。签署知情同意书仅仅说明患者已经知情,而且同意医方的处理意见,但是如果医方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即便患者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医院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不能免责。只要这个过错可以认定,即使没有医疗鉴定,一样可以判赔。

来源网址
用户的评价 浏览量:
1600
次 | 评论:
1
条 | 好评: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