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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

发布日期:2014-10-14 08:06:57 浏览次数:1595

代孕”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

对于“代孕公司”的存在现象及其合法性问题,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的姚德慈律师和汤华东律师对此分别表达了各自的看法。姚律师认为,代孕行为在法律上是禁止的,卫生部2001年8月1日曾经颁布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里面明确禁止代孕行为,特别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说明以商业为目的的“代孕”行为是为法规所不容的。

汤律师告诉记者,代孕行为包括代孕介绍和代孕实施两个步骤,购买代孕服务在法律上也是不允许的。他们的行为都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民法的角度应该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巨大,在孩子未来的监护问题上也会导致混乱,因为两个母亲都可能去主张对孩子的监护,对现存的伦理秩序会造成极大的挑战。”汤律师还建议在刑法修改的时候应对刑法第336条进行扩张性补充,对代孕的中介和实施者都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顾骏告诉记者,“代孕”这种借妻生子的社会现象历来就存在,这和中国传统的“父权”文化心理有很大关系,究根到底就是传宗接代思想影响。“‘代孕妈妈’和‘代孕需求者’如果产生好感,又将引起新的家庭矛盾;‘代孕妈妈’如果贪财伺机敲诈,又怎么办?孩子长大后,‘代孕妈妈’要求认回孩子,你能不让她认么?”顾骏教授表达了深深的忧虑。

上海市仁济医院生殖中心的孙医生告诉记者,实施“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都要经过国家卫生部的许可,如果去未经许可的机构做的话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例如,来源不明的精子可能造成女方宫腔感染,滥用精子会造成下一代近亲结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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