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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代孕或可入法 代孕者不能与代孕子女有血缘关系

发布日期:2014-10-20 23:12:48 浏览次数:1595

台湾日前审议人工生殖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台部分立法委员提案通过修法适度开放代孕,代理孕母相关规定首次被该届立法委员正式讨论,或可法制化。台媒称,台当局卫生福利部长邱文达表示支持代孕,但配套及管理要做好。

代孕者不能与代孕子女有血缘关系

台湾立法委员江惠贞、苏清泉办公室工作人员先后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证实,台湾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16日审查立法委员提出的人工生殖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江惠贞、苏清泉等委员提案,将代理孕母相关规定纳入人工生殖法。

据介绍,提案增订内容包括受术夫妻条件、代孕者条件、代孕契约、中介机构及胎儿与受术夫妻的法律关系等。

委托代孕的夫妻必须是经过医学鉴定确为不能生育者,且夫妻至少有一方需要提供生殖细胞;提供代孕的人员必须是2040岁的曾有过生育经历的台湾籍女性,代理者仅提供代孕。

寻求代孕的委托夫妻和代孕者之间的代孕契约,需要向台湾卫生福利部申请,双方条件及契约内容经审核通过后方被允许实施代孕。为避免代孕行为物化,委员提议应限定代孕次数,并纳入互助精神。

根据台湾民法相关规定,生母因为分娩与其所生子女自然具有血缘关系。江惠贞办公室工作人员称,为避免受术夫妻和代孕者日后存争议,提案建议新法应排除民法1063条适用,即代孕者仅代理怀孕,与代孕子女并无血缘关系,其血缘关系属于受术夫妻。

代孕合法化争论已久立法委员首次讨论相关规定

据台湾媒体此前报道,江惠贞接到民众陈情,一对48岁不孕夫妻,因妻子子宫异常,多年尝试生育都苦无结果,因台湾未开放代理孕母,想到台湾岛外寻求代孕,除价钱高昂外也缺乏保障。

江惠贞说,她接到许多相关陈情,显见民间有代孕需求,但代理孕母法制化却一路走来坎坷波折,从2004年讨论至今都没下文,应设法往前走一小步,先开放委托者提供合法受精卵代孕,测试社会反应。

江惠贞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北青报记者证实上述报道内容。工作人员介绍,2004年讨论时,代理孕母被以专项法的形式提出。当时包括一些妇女团体、儿童组织都提出反对意见,草案此后搁置。

台湾立法委员叶宜津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2004年以后,关于代孕的讨论局限于民间或者立法委员私下里的讨论, 立法委员们于2013年12月16日,在修法时就代孕相关规定的正式讨论属首次。委员们的意见各异,但讨论也是交换意见以期达成共识的过程,或许了解更多情况,原来的观点会发生变化。

台湾立法委员苏清泉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据她了解,至少该届立法委员属第一次讨论代孕相关规定。

江惠贞办公室工作人员称,代理孕母的相关法规,只是希望纳入到人工生殖法,不仅没有作为专项法提出来,甚至没有提议在人工生殖法中设置专章。若设置专章的话,代孕的人群就不仅要考虑夫妇,还得有更多的人群,工作人员说,目前是希望跨出一小步。

立委意见仍存分歧担心代孕会出现阶级化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当局卫生福利部长邱文达表示支持代孕,但配套及管理要做好,让代孕者与代孕子女不能有血缘关系。

江惠贞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12月16日,台湾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审查立法委员提出的人工生殖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立法委员们就代理孕母进行讨论,赞成和反对的声音都有。

据介绍,反对者的意见包括:代孕会出现阶级化。有委员认为,尽管提案禁止有偿代孕,但实际操作中很难杜绝私下里或以其他名目进行的财物输送,如营养费等。如此一来,提供代孕者可能是经济贫困人员,而寻求代孕的则是有一定经济能力者,互助可能成为富人找穷人借腹生子。

还有委员认为,社会上有弃婴,无法生育的夫妻可以通过领养等养育孩子。

江惠贞办公室工作人员称,赞成者认为,代孕是为无法生育的夫妻多提供一个选择,可通过完善管理来达成,如果总担心物化、阶级化,那什么事情都不要做了。据其转述,台湾卫生福利部相关人员也参加会议,并认可通过微调法律将代孕导向法制化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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