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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是爱心的体现还是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日期:2014-10-12 03:23:46 浏览次数:1599

律政雄辩

本期律政雄辩邀请到金恒信弘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茵、立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滨、银河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志强、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群、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楠共同来讨论有关“代孕”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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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招:女性, 30岁左右,生育过儿女、离异或单过,身体健康,无任何疾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高 1.6米以上,长相大方,地区户口不限,待遇从优……”这是出现在宝鸡市某媒体上的一则广告,经调查,这竟是一则征寻借腹生子的广告!

“代孕”,古来有之,这是一个无论从道德上、法律上还是医学上都备受争议的话题。因为“代孕”这一名词的无比敏感性,因为“代孕”这一行为与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违背,所以无论是“代孕者”、“代孕需求者”,还是“代孕中介”长期以来都从事着“地下买卖和交易”。然而从去年年底至今,江、浙一带的一些“代孕中介”出现在了网络和报刊广告上,原来完全“暗箱”操作的“代孕”行业渐渐“浮出了水面”。近日,设立在苏州的“ AA69爱心代孕网”,更是将“代孕”推到浪尖上,成为广为关注的焦点。该“代孕中介”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写明了“代孕者”的等级以及不同级别“代孕者”所需的费用。代孕志愿者、代孕需求者还极为“正规”地分别与代孕中介签订《爱心代孕合作协议》,双方互相保密身份。该网站的负责人戴女士称,网站成立以来,已经有千余人进行过咨询,她认为在中国至少百万人口有“代孕”的需求,城市比农村需求大,而且高学历的“代孕者”占多数。

虽然各界人士均认为“代孕不合适”,但却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禁止。众多的律师也均认为“代孕”违反法律且社会危害性巨大,但只有卫生部 2001年 8月 1日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涉及了相关内容。从医学上来说,借“精子”、借“卵子”都是可以的,但就是不可以借“子宫”。

“代孕”涉及多种问题,立法机关应出台法律明令禁止

立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滨首先对“爱心志愿者”借腹生子持反对意见,他认为,立法机关应当尽快有所动作,限制并禁止此种交易。

李滨认为,首先借腹生子会给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带来诸多难以确定的法律关系,其中包括作为“代孕者”受孕后,其所“代孕”的胎儿一旦出生,“代孕者”与婴儿有无母子(母女)法律关系?

母子关系的不确定会带来社会问题,包括相互间财产继承的问题。例如“代孕者”代孕的若干子女向其主张遗产时,凭什么说子女不具有继承权?相反以前已发生过类似的案例,广东的一对富人夫妇刚刚办理完投保手续即被车祸夺去生命,如此其婴幼儿可能是巨额财产的继承人。如婴儿再出现意外,谁能说“代孕者”不是其母亲,不能继承其财产呢?

此外,同一个“代孕”母体所生育的若干“代孕”子女彼此很难知晓是同一母体孕育而生,如果他们之间相恋、相爱甚至结婚,就不能简单说是伦理问题,因我国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除了伦理因素还包括优化人类基因因素。再有,作为妇女怀孕和生育从安全角度讲属于高危行为和人群,“代孕者”在怀孕与生产过程中如出现意外或某种病变,这不是一纸“代孕协议”能够解决的,劳动关系中的生死合同早已被法律明确规定无效,“代孕协议”无论是否有此内容都显然不被法律所支持,那么“代孕者”在怀孕期间或生产时死亡了怎么办?妇女在怀孕或生育时由于意外被摘除子宫的事例并不个别,如何赔偿?意外还可能包括“代孕”的婴儿,是不是相互赔偿,标准如何计算?因此,这样的协议和行为不加以禁止就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

李滨说,其实对“代孕”并非无任何法律规范约束,只是没有一部专门的法规对其进行专门地明确细致地规定。现行一些立法对代孕的某些可能出现的行为与现象本身已表明了禁止态度,如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禁止卖淫嫖娼的规定、刑法禁止拐卖人口的规定等等,如“委托者”和“代孕者”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要件和特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些认为“代孕”没有法律规定处于“当事人主义”状态只要自行约定就是合法的观点和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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