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网上道德与法律的双重沦丧
通过网络作为媒介,在全国各地招募“代孕志愿者”和“生子需求者”。一家以这种方式生存的网站正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向网民散布广告。目前,这家设在江苏的代孕网站正准备来京考察代孕候选人;同时,继续从全国招募“客人”。在这里,生儿育女成为“生产工艺”;出租自己的“女性代孕志愿者”甘为生育机器;受孕的方式由交易者自选,只是“一个流程”。(2005年6月9日北京娱乐信报)
“代孕网”的出现已经有些时日,它之所以能够生存下来,就是因为有人在支持“代孕”,而相当一部人的理由是——此事“关乎市场,无关道德”。在市场逻辑得到极大普及的今天,经济生活的变化对道德观念的改变正在起着越来越强大的作用。以至于有人开始更多地局限于个人利益的密切程度,而无视整个社会的道德评判和法律约束。
父母与子女都是独立的个体,他们之间的亲权完全是建立在亲情的基础之上的。因为金钱而代人受孕,孩子的亲权如何归属?这个别人生下来的、吃别人奶水长大的究竟是谁的孩子?这种不明不白的身份对一个幼小的生命来说既是不公平的,也是不人道的。因为金钱而无视孩子和公众的感觉,这种行为在道德上反映出当事人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如果放任这种行为无限蔓延的话,对整个社会道德与人伦都是一种不小的打击。虽然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代孕的限制性规定,但是这种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还是很多的。
我国《民法》规定,不得买卖人体,而此类“出租”人体的行为不仅涉嫌买卖人体(子宫),而且还有买卖婴儿的嫌疑。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孩子应该属于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所有。代孕者是其所生子女的天然母亲,而母权是无法买卖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那么,代孕者如何履行自己应尽的抚养义务呢?又如何来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法律职责?
从计划生育政策上来说,未婚代孕者非婚生育本身就违反政策;而已婚未育的代孕者替别人代孕后就不能再为自己生育;已经生育的已婚妇女代孕更是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条例。也就是说,代孕所生子女首先就不具备一个合法的身份,他们的户口、上学、就业等一系列问题都将遭遇到不小的麻烦。
少数人打着“借腹生子”的幌子而行“钱色交易”之实,这本身就已涉嫌违法。至于部分人为代孕者提供资金、供养生活的行为,实质上与旧社会的“纳妾”别无二致,已经严重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代孕行为屡禁不止,传统的道德观念和法律尊严正在遭受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加强管理、积极应对、依法予以打击,应是当务之急。不过,除此之外有些问题也值得深思。“有需求就会有市场”,这句话本身并没有错,但为什么会有人产生这样的需求?是因为医疗技术的不够先进,还是福利保障的不够完善,抑或是那种落后的“传宗接代”思想依然根深蒂固?这些问题也许可以算是“代孕”现象留给我们的另一种思考。(作者:赵志疆)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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