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磷农药中毒
有机磷农药中毒的主要临床表现 有机磷农药中毒的主要临床表现:
1、急性中毒:通常2~6小时。我国职业病诊断标准中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症状归纳为毒蕈碱样症状、烟碱样症状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1)毒蕈碱样症状:早期出现,恶心,呕吐,多汗,流涎,瞳孔缩小,严重者呼吸困难,肺水肿。
(2)烟碱样症状:肌肉震颤,痉挛(胸、面颊、上肢);呼吸肌麻痹死亡。
(3)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头痛,头晕,多梦,失眠,昏迷;一般无后遗症,迟发性周围神经病;心肌毒性作用,发生"电击样"死亡;"癔病样"发作。 机理: 有机磷化合物是神经毒物,乙酰胆碱酯酶是它的靶点。进入体内的有机磷化合物与乙酰胆碱酯酶有高度的亲和性,结合成磷酰化胆碱酯酶,使其失去正常的生理活性。造成乙酰胆碱堆积,引起神经功能紊乱。 乙酰胆碱在神经末梢释放后,将神经冲动传递给相应效应器,表现出抑制或兴奋作用。在副交感神经节后纤维支配的效应器细胞膜上,乙酰胆碱和M型受体结合,与毒蕈碱作用相似,抑制心血管、兴奋平滑肌,腺体分泌增加,瞳孔缩小,毒蕈碱样作用。在交感、副交感神经节的突触后膜,乙酰胆碱与N型受体结合,烟碱样作用。小剂量兴奋,大剂量抑制,肌肉震颤、痉挛、呼吸肌麻痹。
(4)其他脏器系统损害 a.上消化道损害 b.中毒性肝病 c.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d.中毒性心脏损害 e.肺部感染 f.中毒性肾损害
(5)严重继发症 a.脑水肿 b.惊厥 c.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IMS)IMS是急性胆碱能危象消失后,迟发性神经病发生前出现的以颅神经支配的肌群及肢体近端肌群肌力减弱或麻痹为特征的临床综合征,严重者可因呼吸麻痹而死亡。 d.迟发性神经病: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2~3周,出现周围神经病的临床表现。患者可有四肢末梢麻痹,运动失调,严重者可瘫痪。这一表现称之为有机磷化合物引起的迟发性神经病。 2、慢性中毒:胆碱酯酶活性下降(功能蓄积),毒蕈碱样症状。 3、致敏作用和皮肤损害:支气管哮喘,接触性皮炎或过敏性皮炎。 有机磷农药中毒症状及急救处理 接触机会:有机磷农药生产与使用人员。 侵入途径:可经皮肤、呼吸道、消化道吸收。 毒理学简介: 各品种的毒性可不同,多数属剧毒和高毒类,少数为低毒类。某些品种混合使用时有增毒作用,如马拉硫磷与敌百虫、敌百虫与谷硫磷等混合剂。某些品种可经转化而增毒,如1605氧化后毒性增加,敌百虫在碱性溶液中转化为敌敌畏而毒性更大。 有机磷农药(有机磷酸酯类农药)在体内与胆碱酯酶形成磷酰化胆碱酯酶,胆碱酯酶活性受抑制,使酶不能起分解乙酰胆碱的作用,致组织中乙酰胆碱过量蓄积,使胆碱能神经过度兴奋,引起毒蕈碱样、烟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磷酰化胆碱酶酯酶一般约经48小时即老化,不易复能。 某些酯烃基及芳烃基磷酸酯类化合物尚有迟发性神经毒作用,是由于有机磷农药抑制体内神经病靶酯酶(神经毒性酯酶),并使之老化,而引起迟发性神经病。此毒作用与胆碱酯酶活性无关。 缓释微胶囊剂型的有机磷农药,作用时间可较长。 临床表现: 急性中毒 潜伏期:按农药品种及浓度,吸收途径及机体状况而异。一般经皮肤吸收多在2~6小时发病,呼吸道吸入或口服后多在10分钟至2小时发病。 发病症状:各种途径吸收致中毒的表现基本相似,但首发症状可有所不同。如经皮肤吸收为主时常先出现多汗、流涎、烦躁不安等;经口中毒时常先出现恶心、呕吐、腹痛等症状;呼吸道吸入引起中毒时视物模糊及呼吸困难等症状可较快发生。 根据毒作用部位而引起的症状: a. 毒蕈碱样症状: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流涎、多汗、视物模糊、瞳孔缩小、呼吸道分泌物增加、支气管痉挛、呼吸困难、肺水肿。 b. 烟碱样症状: 肌束颤动、肌力减退、肌痉挛、呼吸肌麻痹。 c. 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头痛、头晕、倦怠、乏力、失眠或嗜睡、烦躁、意识模糊、语言不清、谵妄、抽搐、昏迷,呼吸中枢抑制致呼吸停止。 d. 植物神经系统症状: 血压升高、心率加快,病情进展时出现心率减慢、心律失常。 中毒分级 a. 轻度中毒: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多汗、胸闷、视物模糊、无力等症状,瞳孔可能缩小。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为50%~70% . b. 中度中毒:上述症状加重,尚有肌束颤动、瞳孔缩小、轻度呼吸困难、流涎、腹痛、腹泻、步态蹒跚、意识清或模糊。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50%. c. 重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外,尚有肺水肿、昏迷、呼吸麻痹或脑水肿。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以下。 迟发性猝死: 在乐果、敌百虫等严重中毒恢复期,可发生突然死亡。常发生于中毒后3~15日。多见于口服中毒者。 中间型综合征:倍硫磷、乐果、久效磷、敌敌畏、甲胺磷等中毒后2~4天,出现以肢体近端肌肉、屈颈肌、脑神经运动支支配的肌肉和呼吸肌无力为主的临床表现,包括抬头、肩外展、屈髋和睁眼困难,眼球活动受限,复视,面部表情肌运动受限,声音嘶哑,吞咽和咀嚼困难,可因呼吸肌麻痹而死亡。 迟发性周围神经病:甲胺磷、丙胺磷、丙氟磷、对硫磷、马拉硫磷、伊皮恩、乐果、敌敌畏、敌百虫、丙胺氟磷等中毒病情恢复后4~45天出现四肢感觉-运动型多发性神经病。与胆碱酯酶活性无关。 农药溅入眼内可引起瞳孔缩小,不一定有全身中毒。 急救处理: 过量接触者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皮肤污染时立即用大量清水或肥皂水冲洗。眼污染时用清水冲洗。口服者洗胃后留置胃管,以便农药反流时可再次清洗,如口服乐果后宜留置胃管2~3天,定时清洗。无法用胃管洗胃时可作胃造瘘置管洗胃。 有轻度毒蕈碱样、烟碱样或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正常者;无明显症状,全血胆碱酯酶活性70%以下者;或接触量大者,均应观察24~72小时,及时处理。 特效解毒剂: a. 阿托品: 能清除或减轻毒蕈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改善呼吸中枢抑制。 用药原则:早期、适量、反复给药,快速达到阿托品化(瞳孔扩大、颜面潮红、皮肤无汗、口干、心率加速)。 用法:轻度中毒,每次1~2mg,皮下或肌注,每4~6小时1次,达阿托品化后改为口服0.3~0.6mg,每日2~3次。中度中毒,首次2~5mg,静注。重度中毒首次10~20mg,静注,如毒蕈碱样症状未好转或未达阿托品化,则5~10分钟后重复半量或全量;也可用静滴维持药量,随时调整剂量,达阿托品化,直至毒蕈碱样症状明显好转,改用维持量。如症状、体征基本消退,可减量观察12小时,如病情无反复,可停药。 轻度中毒可单独应用阿托品,中度及重度中毒时合并应用阿托品及胆碱酯酶复能剂。合并用药有协同作用,剂量应适当减少。 少量农药溅入眼内引起瞳孔缩小,无全身中毒症状者,不必同阿托品作全身治疗,应用0.5%~1%阿托品滴眼即可。 有机磷农药中毒急救措施应用特效解毒剂的具体用药 1. 抗胆碱药 最常用药物为阿托品。阿托品能阻断乙酰胆碱对副交感神经和中枢社会机系统毒蕈碱受体的作用,对减轻、消除毒蕈碱样症状和对抗呼吸中枢抑制有效,但对烟碱样症状和胆碱酯酶活力恢复无效。 阿托品使用原则为早期、足量及反复给药,直到毒蕈碱样症状明显好转或有阿托品化表现为止。阿托品化指标为瞳孔较前扩大;颜面潮红;口干,皮肤干燥;心率加快等。当出现阿托品化,则应减少阿托品剂量或停用。重症患者清醒后要维持用药至症状、体征基本消失,至少24小时后方能停药观察。另外,应避免阿托品过量引起的中毒,阿托品中毒表现为意识模糊,狂躁不安,谵妄,抽搐,瞳孔扩大,昏迷和尿潴留等,应立即停用阿托品,进行观察,必要时应用毛果芸香碱进行拮抗。 2. 胆碱酯酶复能剂 肟类化合物能夺取磷酰化胆碱酯酶中的磷酸基团,使胆碱酯酶恢复活性,且能解除烟碱样症状如肌束震颤,但对解除毒蕈碱样症状和防止呼吸中枢的抑制效果差。常用药有解磷定,氯磷定和双复磷。解磷定和氯磷定对内吸磷、甲拌磷等中毒的疗效好,对敌百虫、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等中毒疗效差。双复磷对敌敌畏、敌百虫中毒疗效较解磷定为好。 用复能剂时应注意副作用,防止过量中毒,一般副作用有短暂的眩晕、视力模糊或复视、血压升高。复能剂过量时反能抑制胆碱酯酶。解磷定剂量过大时,可有口苦、咽痛、恶心,注射速度过快可致暂时性呼吸抑制。双复磷毒副作用大,用量过大,可引起室性早搏、室颤或传导阻滞,个别患者可发生中毒性肝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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