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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收治非精神障碍者或被吊照

发布日期:2014-10-09 12:15:59 浏览次数:1595

我市精神障碍患者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备受关注的《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草案)》昨天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三审”,并有望获得通过。条例草案规定,患者对诊断治疗享有知情权,并禁止医疗机构非法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的行为。

体现尊重:

心理卫生服务对象称谓改变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在作条例修改说明时表示,在条例“二审”稿中,将心理卫生服务对象称为“精神疾病患者”和“心理咨询求助者”。此次“三审”稿的一大修改将称谓改成“心理咨询来访者”和“精神障碍患者”,使得表述更加客观、中性、谦和,同时体现对相关人士的尊重。

另一项体现尊重的修改是删除了“二审”稿中要求“对容易引发心理疾病的特殊岗位的员工,应当定期组织对其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心理卫生服务”,以及“岗位目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发布”的相关条文。周荣生说,此前的规定可能引发社会过度关注,让在这些岗位工作的人承受更大的心理压力,并有可能形成标签式的歧视现象。

权益保障:

不得非法限制患者通讯会见

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条例“三审”稿在“二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诊断、治疗方面的有关规定。比如,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对其诊断、治疗应当享有知情权——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并说明治疗方案、治疗方法、目的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实施精神障碍治疗措施应当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患者不能或者部分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应当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条例草案还对医疗机构的治疗活动的行为规定一些禁止性的规范。(一)使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二)非医疗目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三)非诊断、治疗目的使用药物或者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四)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精神外科手术;(五)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会见探访者等权利。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为精神障碍患者而拒绝或者推诿诊断、治疗就诊者的其他疾病。否则将被处以1万至3万元罚款。

避免“被精神病”:

对患者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如何全面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条例“三审”稿在“二审”稿规定了非自主住院的要求、程序和出院,以保护非自主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实了相关内容。比如,为防止已经达到出院标准的非自主住院患者被长期留置在心理卫生医疗机构,规定“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对非自主决定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的结果做出继续住院治疗的建议或者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否则,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

条例草案还规定,非自主决定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出院,应当由两名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予以复核。

法律责任:

收治无精神病人员可吊销执照

条例草案明确了心理机构和相关责任的人的法律责任,并细化了处罚条款。比如,心理咨询机构泄露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个人隐私及可能据以辨认其身份的有关信息的,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精神外科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将非精神障碍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的,对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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