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吸毒致精神障碍接连三次打砸酒店
本网讯(汪次安 林倚萍)10月24日,笔者从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一宗被告人因吸食毒品致精神障碍,驾驶摩托车故意撞烂某酒店的玻璃门和打砸店内的物品的刑事案件。被该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王东伟有期徒刑1年3个月。
2011年底,被告人王东伟与本案被害人冯某发生纠纷引发治安事件,后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和解协议。2012年9月9日晚,王东伟驾驶摩托车去冯某经营的酒店门口,并大声叫喊冯某,冯某没有应他,王东伟便启动摩托车撞烂冯某酒店的一扇玻璃门后离去。不久,王东伟又带上铁棍、菜刀返回该酒店,并将酒店另一扇玻璃门及店内的一些物品砸烂后逃离现场。当其第3次返回酒店损毁物品时,被接到报警前来勘查现场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损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6196元。案发后,被告人王东伟经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翁源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东伟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结合本案就吸食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的犯罪与精神病人的犯罪有什么区别、本案被告人为何承担完全刑事责任采访了本案审判长刘旺青。
法官:毒品药物滥用所致精神障碍与精神病所致精神障碍,都是精神障碍,而且同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都直接影响到行为及其后果。所不同的地方是:毒品药物滥用所致精神障碍的前提行为是吸毒,是毒品药物的滥用,是吸毒者意志自由的选择,是自由和自愿的,即学界和刑法上所谓“原因自由行为”;而精神病所致精神障碍的行为是患有医学上的精神病,是完全受精神病所支配的不自由行为,并非患者本人意志自由的选择,是身不由己,从原因到结果都是不自由的,且为持续性的内因所致。
法官:从前述吸食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的犯罪与精神病人的犯罪的区别可以看出,本案被告人王东伟吸食毒品是属于“原因自由行为”,即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其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种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因此,被告人王东伟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而精神病人犯罪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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